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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民法典时代,彩礼咋处理? 更新日期: 2023-10-20 浏览:177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台办特邀“总对总”调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合肥、德州、六安、淄博、绥化、晋城、固原、嘉兴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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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20年5月,徐先生与陈小姐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当年7月,徐先生按照本地风俗向陈小姐给付了彩礼及金银首饰,11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半个月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于12月初就开始分居,后来一直未能和好。双方分居一阵子后,陈小姐向徐先生提出离婚,徐先生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彩礼及金银首饰的返还问题未能协商一致。为此,徐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陈小姐返还彩礼及金银首饰;而陈小姐则认为,首饰不属于彩礼,徐先生主张的彩礼已在举办订婚宴、结婚酒宴、夫妻共同生活等事项上开支完毕,并不存在可以返还的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小姐是否应当向徐先生返还彩礼?如果需要返还,返还多少金额?2020年7月,徐先生给予陈小姐的现金,应确认为彩礼;结婚登记前,徐先生为陈小姐购买的金银首饰,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也应当认定为彩礼。至于婚姻登记前后时间内双方之间互相发送的微信红包,应视为赠与行为,不宜认定为彩礼。综上,2020年7月徐先生给予陈小姐的彩礼及金银首饰的价值作为彩礼予以认定,其余财物认定为双方之间的赠与。考虑到两人共同生活的时间仅一个月有余,双方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且未共同生育子女,在离婚时陈小姐应适当返还部分彩礼。对于返还金额,综合考虑陈小姐在订婚、婚礼时产生的花费,酌情认定返还约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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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解读

从1950年《婚姻法》开始,我国即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婚姻以双方感情为基础,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对于彩礼问题,历次《婚姻法》均未予规定。长期以来,全国各地基本形成了区域范围内的彩礼风俗,现在基本上均是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彩礼对于大部分家庭来说,是一项重大支出,不少家庭为了儿子能娶上媳妇,不得不四处举债,甚至出现“因婚致贫”的现象。但是在彩礼支付后,许多家庭还可能经历“闪婚”“闪离”的现象,致使“人财两空”,如果处理不好这类离婚纠纷,很容易激化矛盾,甚至引发恶性刑事案件,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受到“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封建传统观念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双重影响,农村地区新生儿的性别比例结构开始呈现出失衡的趋势,再加之“天价彩礼”之风愈演愈烈,有些人便试图利用农村大龄男青年不好找对象、着急结婚的心理,以结婚的形式骗取高额彩礼。为确保其不法企图顺利实现,女方往往在登记结婚一年以后再起诉离婚,或通过制造家庭矛盾等方式迫使男方起诉离婚,甚或抓住男方想要“尽快解脱”的心理,以男方放弃主张彩礼作为同意离婚的前提条件而达成调解,从而规避司法解释中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如不有效制止,不仅不利于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和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更会助长借婚姻获利不法行为的发生。

为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旗帜鲜明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从上述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一定要视双方最终的现实结果而定。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退还;形成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可以不返还。在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即使已经缔结婚姻关系,彩礼也要还给对方,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一直并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当初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一旦离婚,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上述《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化解双方彩礼返还矛盾,规范婚恋市场等均有积极意义。

当然,彩礼并不一定要全部返还,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短暂而离婚的情形。此时,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等诸多因素后,酌定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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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提醒

笔者曾不止一次地在网络上看到“《民法典》实施后禁止索要彩礼”的标题,其实这一说法是片面的,有标题党之嫌。《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只是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并没有禁止索要彩礼。彩礼从客观上讲是一种民间习俗,这种习俗虽然不值得被提倡,但目前也没有被法律明文禁止,因此,彩礼问题不具有违法性。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则是一种违法行为,已经被《民法典》所明确禁止。

当纠纷发生后,法院会依法进行审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予以保护。实践中,彩礼问题与借婚姻索取财物有时并非泾渭分明,可能存在混淆,彩礼有时候会成为包办、买卖婚姻或者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这时,所谓的彩礼已经不再是一种民间风俗,而属于触犯了法律规定、依法要被禁止的行为。但是,如果男女双方是真心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尤其是女方是诚心出嫁,婚后也积极履行夫妻义务,共同经营家庭、彼此照顾扶持,并非借婚姻敛财,即使女方将收取的彩礼交给了她的父母处分,没有用于小家庭,这种行为仍然不能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而要求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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