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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著名越野跑跟拍直播人员途中坠崖离世,大型赛事组织方法律责任何在? 更新日期: 2023-09-18 浏览:211

本文作者:肖瑶律师

2020年至今,全球越野跑者总数达两千余万,每年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每年约12%),这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大型组织者、品牌和媒体参与。随着越来越多的机构和人群被吸引,越野跑运动也越来越具商业化。这种演变在很多运动项目中都有体现,越野跑在新媒体传播的推波助澜下,在商业组织化运作中成为时下热门的运动项目。

随着越野跑运动的迅速发展,赛事记录不断刷新,新产品和拓展服务大量涌现,大量的比赛机会出现在越野跑手面前。与此同时,这也对赛事的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越野跑比赛过程中如何防止伤亡事故,以及伤亡事故法律责任如何划分是热门赛事活动无法回避的问题。

笔者是一名越野跑爱好者,同时也是本次2023幸福威海越野赛的参赛选手,出于分析本次涉案越野赛事故法律责任之目的,笔者就了解、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对本次威海越野赛出现的伤亡事故做出如下法律分析。

▲肖瑶律师

案情简介

事件背景

本次2023幸福威海越野赛最长组别100km,历时27小时,赛事难度之高、参与人数之多、历时之长均在系列赛事前排,加上疫情和白银事件之后中国越野赛的大面积停摆,诸多因素都使这场赛事获得较高的关注度。

据了解,李某是陈某有偿邀约的摄影师,负责陈某本次赛事全程直播,由于他本身也是一位越野爱好者,所以这份工作他足够胜任,只是没想到中途发生意外。

陈某是一位越野爱好者,曾参加过国内很多大型赛事,在崇礼168赛事上进行越野跑全程直播。为了记录威海越野跑100km的历史性一刻,陈某特地邀请摄影师李某全程跟拍直播。

2023年9月9日上午7点50km、100km同时鸣枪开赛,下午3点左右陈某退赛,原因是李某“意外”去世。

法律分析

一、阐述既有法定考量因素

1.关于赛事组织方是否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应根据其提供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涉案2023幸福威海越野赛为山地越野比赛,上升海拔在2000米以上,设定的赛事项目又为长距离越野项目,比赛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对参赛选手的身体条件亦有较为严格的要求。涉案赛事道路均为山路、交通不便利且海拔上升较大,比赛当天持续高温,在此种不利条件下,参赛选手要完成50公里甚至100公里的跑步项目,作为赛事组织者,应当充分意识到涉案赛事的危险性并应针对相应的危险、相应的困难作出必要的防范。

关于李某赛中意外去世,对赛事组的责任需要具体审查如下几个方面:(1)是否告知李某赛事的危险性;(2)是否对李某身体状况能否适应比赛进行严格审核;(3)是否配备了专业的医护人员,准备的医疗物资是否充分;(4)是否准备救护车、除颤仪等基本的医疗设备;(5)是否针对参赛者可能发生的伤亡风险制定全面的应急预案以及制定医疗方案;(6)救治上是否存在拖延和无序。上述问题将决定本案赛事组的责任承担。在本次赛事中,专业的医护人员未能及时到达现场,组织者未能及时开展有效的救助,故赛事组应当为其在救治上存在的拖延和无序承担责任。

2.减轻或免除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情形

(1)被侵权人过错。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的过错是减轻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法定事由,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李某是否存在不宜参加山地越野赛的情况,比如:高血压、心脏病等。对此即使赛事组履行风险提示告知义务有瑕疵,也不应成为排除被侵权人自身过错的缘由。而对于未按规定动作完成活动,则以赛事组履行告知义务为前提,如未履行该义务,则不宜以此为由减轻赛事组的责任。

(2)被侵权人自甘风险。所谓受害人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致使自己遭受损害。

法律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当然,并非当事人参与某项活动,就直接认定其自甘风险,尤其是在受害人没有充分认识到相关活动的风险时,更不能将其认定为自甘风险。例如,从事野外探险、驴友的森林自助游、无人区探险等,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部分当事人也可能并没有认识到危险就参与了活动,此时,不能简单认定为自甘风险。如果在当事人并不知情或者说不知悉风险的情况下,则不宜认定为自甘风险。此时,如果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则可能要组织者承担责任。

3.赔偿范围

(1)如认定系赛事组织方的责任,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李某的家属可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后附具体计算标准)

(2)李某系陈某的直播跟拍人员,格格霖(组织方)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是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

两种情况:

1.假定陈某有偿邀请李某作为其直播跟拍人员,二人则为劳务(或承揽)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死亡与其所从事的跟拍直播活动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是因自身疾病引发死亡,则不属于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雇主在雇员从事雇佣劳务中所受伤害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陈某作为雇主,如不存在过错,则不产生赔偿义务。因系李某提供劳务的直接受益人,可酌情分担相应损失,对李某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

2.假定陈某无偿邀请李某作为其直播跟拍人员,二人则为帮工关系。

法律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如李某并非自身疾病引发,而是在拍摄的过程中因外界因素死亡,则陈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另,如陈某明确拒绝拍摄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同时参照上述自甘风险条款)

二、增加新的考虑因素

1.赛事主办单位的审查与提醒。

笔者认为,如何确定系列冒险活动组织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区分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在活动进行过程中,组织者是否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活动进行的整个过程之中,组织者都应当负有保障参与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例如:在“张某某、罗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张某某组建户外QQ群,发出‘重装逃票梵净山’活动公告,张某某作为‘重装逃票梵净山’活动的组织者,开启了一定的风险源,由于此次徒步穿越路线不是已经开发的旅游观光路线,且梵净山属原始森林,应当预见到此次活动具有较大的风险。对谢某某2017年6月3日下午没有与队员共同到达目的地,张某某得知谢某某在‘断崖’处迷路的情况后,仅安排谢某某当晚在原地等待,次日上午派人去接应谢某某,应当预见到在地形、环境、气候恶劣的原始森林一个人单独扎营,会发生意想不到的危险。次日上午张某某安排队员接应谢某某未果的情况下,由于自信认为谢某某安全,也未及时报警,张某某未对谢某某尽到完全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未尽完全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第二,活动组织者在发生损害后是否及时采取了合理的救助措施。在受害人遭受损害后,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如果没有及时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也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进一步确定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从实践来看,许多危险活动损害的发生不仅仅是因为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引发,也可能是该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还可能是两种原因共同作用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本案中,跟拍者李某的具体死因不明,据了解是摔倒坠崖,具体原因有待考证。假设受害人李某是在越野跑过程中被他人碰撞,涉案赛事组也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其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共同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在此情形下,虽然受害人到威海曾参加越野跑赛事,其能够意识到相关的损害风险,且甘愿承受相应的风险,构成自甘风险,但直接侵权人仍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赛事组也因其未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而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2.对参赛选手的提醒:

在城市马拉松比赛当中,跑者处在城市道路,比较容易获得医疗资源。而越野跑赛事中:

无法及时地获得医疗照顾,没有那么多的志愿者、救援人员,离医疗场所比较远;自然环境相对恶劣,且变化更多;在野外条件下,与环境、选手自身因素相关的风险可能性被放大,比如高温、低温、缺乏补给、水、食物等各种的问题出现的概率会增加。因为无法得到及时的补给和治疗,后果也会更严重,比如造成失温、中暑、低血容量性休克、颅脑外伤等。

三点建议

(1)赛前训练,对赛事和自身有一个基本的评估,避免受伤;

(2)了解路况,研究一下参赛图,补给站相隔距离,带足量的水,避免脱水;

(3)购买意外险,多一份保障。

最后,越野跑通常在自然环境中进行,如山地、森林、沙漠等,地形和障碍也相对,如山坡、泥泞、溪流等,这对参赛者的体能、技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直播时代的到来让更多的人了解到越野跑的魅力,但风险也随之而来,面对复杂路况、极端天气,直播跟拍人员既要保证速度,又要保证拍摄的稳定性,着实无法做到100%专注。

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国家有关部门可考虑通过专门立法来保证赛事公共安全,进一步降低突发事件发生概率。与此同时,笔者也希望主管机关避免矫枉过正,从而增加今后赛事审批程序和安保负担,应当在民众生命安全和体育赛事活动健康有序发展之间做出平衡。

作为赛事组织方,在赛前赛中赛后各阶段都应充分重视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要特别关注风险较大的赛事。参赛者也要根据自身身体条件,理性参加越野跑赛事。针对主管机关,希望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和服务。

当然最重要的是,赛事组织方、参赛者、主管部门各方都要深刻反思,引以为戒,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每一位越野爱好者都深知,越野跑的魅力是自我完善、无私分享、勇于冒险。希望所有参赛者安全完赛,平安归来。

滑动查看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法释〔2022〕14号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法释〔2022〕14号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法释〔2022〕14号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法释〔2022〕14号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法释〔2022〕14号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法释〔2022〕14号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法释〔2022〕14号

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律师介绍

肖瑶,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特约法律讲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入库律师,京师律所(全国)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副秘书长,中国华电集团入库律师,2022年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社区矫正办公室、北京市朝阳区社区矫正中心联合出版《社区矫正大讲堂》。

业务领域:行政合规管理、企业治理合规管理法律服务。

部分代表案例:

1.代理刘某等人与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撤销《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注销北京市户口登记决定书》数案胜诉;

2.代理浙江温岭某公司诉温岭市人民政府撤销征收决定一案,一审、二审均胜诉;

3.代理山东省青岛市李某诉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经历8次开庭,两次驳回,两次发回重审,最终胜诉。本案庭外调解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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