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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健身会所倒闭后,能把会员卡转给他人履行吗? 更新日期: 2023-09-14 浏览:192

作者简介

首案说法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台办特邀“总对总”调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合肥、德州、六安、淄博、绥化、晋城、固原、嘉兴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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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在一次逛街过程中,某健身会所销售人员向刘女士极力宣传,仅需花4000元就可办理该健身会所5年的会员,健身会所的环境非常好,离刘女士家又非常近,折算一年仅需800元,非常划算。刘女士当即交了100元定金,用以预付购买某健身会所即将发售的健身卡。5月7日,刘女士再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某健身会所3900元,并填写健身会所提供的《会籍申请表》,取得健身卡1张。

根据该《会籍申请表》,刘女士享有在某健身会所为期五年进行健身的权利。好景不长,刘女士刚去健身没几个月,健身会所就因经营不善,陷入与商场的房租纠纷,在发布一纸公告后,就关门歇业了。刘女士按照公告上的电话号码打过去,但电话已经无法接通,她联系到当初的销售人员,销售人员表示自己已经离职,让刘女士自己解决。刘女士联系多名消费者通过各方的努力终于找到健身会所的投资人,投资人表示,现在该健身会所已经无法经营,如消费者同意他可以帮忙将大家的健身卡转去其他健身房继续健身。而其他的健身房离刘女士家较远,还需缴纳转会费,刘女士等人表示无法接受。之后,刘女士一纸诉状将该健身会所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月份的健身费用34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刘女士自愿申请成为被告健身会所的会员并交纳相应的年费,被告向其发放健身会员卡,为其提供健身服务,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照服务合同履行了预付五年健身费用的义务,被告应当履行为原告提供五年健身服务的义务。现被告因其自身问题停止营业,无法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致使刘女士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因原告已经享受了部分合同权利,故被告应退还剩余部分的会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刘女士剩余的费用349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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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解读

长期以来,预付式消费备受消费者的诟病,几乎每个人都有被预付卡坑过的经历。特别是在美容美发、游泳健身、洗车维保等领域,预付卡模式已经成了行业的通行做法,但在商家经营不善倒闭后,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界定各方民事责任,成为法律亟需解决的问题。

现实中,部分预付卡的商家在倒闭后,除大多采用直接关门跑路,拒不履行退费或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外,还有少数商家会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预付卡剩余的款项转至其他商家,以此表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所有合同义务,那么,这种操作是否可行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根据该规定,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需经过债权人的同意,究其原因,在于债务的履行涉及履行能力的问题,如果允许债务人随意地转让债务,势必会造成债权难以实现的难题,而且债务作为一种义务乃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当然有必要在法律上设定需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则。债权人的同意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进行,如果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他已经将第三人作为其债务人并请求其履行的,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推定债权人已经同意债务的转让。但是在债务人作出债务转让的通知以后,如果债权人一直不作答复的,则不能直接推定为债权人同意。该规定的设立,对于衡平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稳定交易秩序等均有重要意义。

上述案例中,健身会所因经营不善而关门,健身会所转让健身服务也没有经过刘女士等消费者的同意,其转让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原经营者仍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健身会所无法再提供健身服务的,则显属《民法典》规定法定解除条件之一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消费者可以据此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剩余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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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提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也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健身会所停止营业,拒绝退还会费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属于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健身会所退还费用。

在纠纷发生时,建议您与商家友好协商,达成平等互利的协议。您可以要求消费者协会进行主导调解,或者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进行行政调解,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您的权益。如果依然无法解决纠纷的,您可以将纠纷诉至法院。

最后再次提醒,通过折扣、优惠、办卡返利等多种手段吸引消费者办理各种预付卡,已经成为商家常见的营销模式。消费者在面对预卡中存在的诸多陷阱以及履行时的风险,在签订相关协议前,您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与商家和您宣传介绍的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有表述的疏漏和偏差,并留存好办卡凭证、协议、付款凭证、发票等文件,便于日后出现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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