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56-8812662
专业文章 | 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司法适用限度问题 更新日期: 2023-08-04 浏览:189


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司法适用限度问题

我国自古以来就很注重家庭子女教育,传统的家庭教育通过家规、家训、家书构建一个“严父慈母”的家庭氛围,对父亲的要求“养不教,父之过”,对母亲的要求则是“相夫教子”。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将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到国事,建立以法治引领和驱动的新型家庭教育模式。

01

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法律文书问题

司法实务中,法院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法律文书名称不一,作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关键词“民事案件、家庭教育令”检索结果显示共有1篇裁判文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5民初388号侯某1与侯某2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输入关键词“家庭教育指导令”再次检索结果显示1篇裁判文书(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2)鲁1502民初1951号王某1、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手拉手家常菜馆健康权纠纷案),综合统计下来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法律文书名称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督促令、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指导决定书、责令接受 家庭教育指导决定书、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2022年3月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示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法律文书名为家庭教育令。

同时,不同法院的法官选择适用家庭教育令文书样式也不一致,文书性质有令状、决定、裁定、通知;文书的编号管理方面有单独序列编号、有的采用案号编号、有的采用特别程序案号编号;签发程序不一,有的由员额法官直接签发、有的由院庭长核发。

02

家庭教育令签发主体

家庭教育令是带有强制力的司法令状,其目的在于促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签发家庭教育令属于司法机关依职权行使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可作为权力主体,但目前司法实务中,法院制发家庭教育令最多。

03

家庭教育令适用情形

我国针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开展方式,以法院自行开展为主,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为辅,妇联协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02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法发〔2023〕7号)将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工作情况,纳入人民法院绩效考核范围。

《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的两种情形:一是离婚案件中,法院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二是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动请求对自己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其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法院根据情况,可以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符合以下三种情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决定书的形式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依法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二是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律师观点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青工委副主任丰剑波律师认为,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载明的是“责令”作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裁定”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所区别,前者是指导性司法令状,后者属于带有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令状 。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联合制定《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法发〔2023〕7号)的附件解决了家庭教育令文书形式和程序上的系列问题,文书性质统一使用决定书下列文书名称为家庭教育指导令、编号管理采用案号编号、并给予权利救济途径:不服家庭教育指导令,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执行;但在有效期限和违反令状后果方面给予法官一定的适用空间。

丰剑波律师,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青工委副主任,新锐律师,双一流高校法律硕士,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曾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担任大型企业高管多年,法院工作一年;近年来参与的多起破产重整(清算)案件,涉案金额均超过一亿元人民币,代理过民商法领域百多起诉讼及非诉案件; 曾担任某国资委企业法律顾问。 目前担任多家自媒体法律顾问、武隆县沧沟乡线上法律服务团公益律师。

精耕民商法领域法律事务:婚恋家事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新媒体法律事务。

学术论文有《婚姻关系中第三人侵权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等并在新媒体平台发表上百篇专业文章。


咨询热线
咨询热线: 0756-8812662 0756-8812686
留言咨询
来访路线
公众号
小程序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