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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海南离岛免税限额已达10万,5000元的旅客入境免税限额亟需提高 更新日期: 2023-07-21 浏览:211


自疫情结束、恢复通关以来,不少内地旅客又开始重新出境旅游和购物,当然这种出入境旅游购物也是受到法律规制的,首先需要办理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其次在境外购物返回内地时,还要注意购买的东西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接受海关的监管。目前我国对于中国籍旅客入境物品免税限额的标准仍是人民币5000元,超过这一限额则可能会面临海关的补税/处罚。而假设一个旅客并未出境、仅是去海南旅游,则其离岛免税购物的额度有人民币10万元之多,两者相差20倍。因此,5000元的入境免税标准在实践中给广大的进出境旅客带来了诸多不便,也引发了一些不必要的执法摩擦,甚至造成批量的小额走私犯罪,应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

#1

“中国籍旅客5000元”的进境免税限额标准发展历程

1.诞生

1996年8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的第5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九七香港回归之前,是海关行邮立法的巅峰时期。当时的社会背景是,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港澳地区与祖国大陆的商业往来愈加紧密,深圳地区的几个行邮口岸通关人数不断攀升,传统“人人过筛、严密监管”的做法已明显不合时宜。海关系统以此为契机,在1987年《海关法》生效实施后的短短几年之内,先后出台了一大批规章业务文件,迅速确定了当代海关行邮监管的基本理念和监管制度框架,并一直沿用至今,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89年署令第9号),确定了“红色/绿色通道改革”的法律地位,明确“长期旅客”、“短期旅客”、“定居旅客”、“过境旅客”等基本监管概念的定义;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1993年署令第43号),首次明确“禁止进境物品”和“限制进境物品”的概念和范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1995年署令第55号),明确旅客“申报”制度的概念和流程;而当中影响最深远的,就是1996年8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的第5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将1989年署令第9号文件的附件《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海关总署1996年8月15日修订),扩充成为这份《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海关总署1996年8月15日修订):

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

2、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3、根据规定可免税带进的第三类物品,同一品种物品公历年度内不得重复;

4、对不满16 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第一类物品;

5、本表不适用于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旅客和经常进出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

第58号署令发布于香港回归前夕,这个规章在立法层面的政治站位非常高,第一次将港澳台非居民旅客与中国籍居民旅客一并纳入中国籍旅客范畴,确定统一的监管标准,体现了中华民族一家亲的民族温情,也是“一个中国原则”在立法层面的体现,在当时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赢得普遍赞誉。

通俗地理解,根据第58号署令,任何一名中国籍旅客在一年内,都可以从境外免税携带一件(不属于第一、第二类范围)5000元以内的(第三类)物品入境,超过这个标准就可能构成违规,须依法接受海关的处置(补缴税额或其他行政处罚)。当然,中国籍旅客如果在入境时还一并携带有第一、第二类物品的,在上述规定的数量范围内也是免税的,比如一条香烟(200支)和两瓶酒(每瓶750ML,总量不超过1.5L),二十多年来基本成为每一位入境旅客在免税店顺手购买免税物品的标配。

2.5000元入境免税标准自1996年沿用至今,27年未曾修改

综上,海关总署于1996年8月15日修订的《旅客进出境物品分类表)(署令第9号文件的附件)和《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署令第58号文件的附件),最终确定了中国籍旅客5000元的入境免税标准。其意思就是一个中国籍旅客(不包括在15日内进境或者出境超过一次的短期内多次往返旅客)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入境时,允许免税携带入境的物品的限值是人民币5000元。超过这个标准,海关查获发现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责令退运境外(寄存在指定仓库,下次出境时由海关监管带出);也可以责令补税放行(享受补税待遇的前提还是旅客带物品不能太多,仍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之内);最坏的情况,就是旅客以及携带的超量物品被查获单位移送到缉私部门(或现场集中处置部门)做行政处罚。到了这一步,耽误行程是小事,在海关监管系统留下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影响日后顺利通关则更为严重。该标准自1996年出台以来一直沿用至今,未曾改动。而与此同时,随着海南旅游岛的建设和深入,与之相配套的离岛免税额度,则在另一个维度上崛起、飞升,让人目不暇接,惊叹不已。

#2

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岛免税标准逐步提升,一步到位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2020年6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出台,再一次放宽了离岛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简称离岛免税政策)的限制,以助力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根据最新公告精神,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相比之前每年每人3万元的免税购物额度,本次上涨幅度为333%。

相较于2020年的10万元人民币的免税额度,国务院最早在2011年所推行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中,关于离岛免税额度做出就是5000元(2011年4月20日),此后历经多次上调,免税额度分别上调到8000元(2012年11月1日)、16000元(2016年2月1日)、30000元(2018年12月1日),九年内上调了四次,平均两年一调,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改革思路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给海南岛的改革开放事业和全国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据统计,2022年海南省全省接待游客总人数为6004万人次,海南离岛免税店总销售额487.1亿元,其中,免税销售额348.1亿元。这反映出海南免税红利极大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旅游购物人数不断激增,旅游消费不断升级,政策效应不断释放。

不断调整的海南离岛免税政策,充分显示了中央政府对打造海南购物天堂、建设国际旅游岛的决心和力度,意在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进一步提升离岛旅客购物体验。与10万元的海南离岛免税额度相比,作为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每一个中国籍旅客的5000元免税入境标准就显得太滞后了。政策制定部门既然一直在调整海南的离岛免税政策指标,就说明其已经意识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标准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如果不加以修改必然会导致“法责众”的现象,这不应该是立法的目的。旅客入境免税额度政策也是如此,执法机关如果不加区分地坚持以过低的标准继续执法,必然会导致执法资源的浪费,无法针对性的打击那些真正需要受到处罚的更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3

继续适用5000元进境物品免税标准在当今已不合时宜,亟需调整

1.我国经济二十多年来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

海关进出境监管事权属于中央事权,任何一个监管规定的出台,原则上都是全国统一适用的,监管政策制定部门在出台一个新规定的时候,必须考虑全社会的最大公约数。海关总署在1996年是如何参考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数据指标、出台这个5000元的免税限额标准,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从很多朴素的经济数值指标出发,来考量这个5000元的时代参考价值。据统计数据显示,1996年,我国GDP(国内生产总值)为人民币71176.6亿元,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4838.9元,因此1996年5000元的免税限额标准,约等于一个城镇居民一年的可支配收入。而到了2022年,我国GDP(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超过人民币121.02万亿元,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9万元。可见,以GDP来作比较,26年来上涨幅度为17倍;以人均可支配收入来作比较,26年来也上升了7.63倍;如果以1996年大中城市的房价基数作为比较对象,则这个涨幅可能更大吓人,至少在20倍以上。

无论从任何社会经济学的角度出发,都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过去的二十多年是中国社会历史上经济发展最好最快的时期,无论是国内生产总值还是人均可支配收入都在不断上升,一个具有庞大消费能力的中产阶层已经事实上形成并不断壮大。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籍旅客进出境旅游购物,已经成为稀松平常的小事。在这个大背景下,关于中国籍旅客年度入境免税限额的5000元标准,竟然在长达27年至终未予任何改动,确实到了令人费解的程度。在此之间,海关关于行邮系统监管的改革,也时有动作,但大多数都侧重于申报制度、申报程序性质的改革,或者是对5000元免税限额的重申,比如在2005年海关总署开始推行“航空口岸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强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2010年发布54号公告,又在重复“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诸如此类。反正,无论时代风云如何变幻,5000元的入境免税限额标准一直巍然屹立。

2.不合理的免税标准容易导致海关执法摩擦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每年进出境人员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跨境电子商务的迅速兴起,进出境邮递物品不断增长,海关对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以及邮递物品的5000元限值规定已经不符合现代经济发展水平。众所周知,以当今的物价水平,一个稍微像样的数码产品、一个稍微有点款式的女士包包、一个稍微有点品牌的手表,哪怕只是一个普通的苹果手机,其价格都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因此,海关现场的行邮执法关员,如果严格依照人民币5000元的入境免税限值标准、严格开展执法的话,则对于绝大多数在入境现场被抽检到的入境旅客,现场关员都可以轻易地在其行李物品内找到超过5000元的物品,然后责令其补缴税款或者责令退运境内。此举在客观上必然极大地增加海关现场执法的打击面,并加大被抽查旅客与海关执法关员发生摩擦的机率。长期以来,现场海关关员因为严格执法被进出境旅客羞辱、打骂的情事时有发生。给现场执法关员带来极大的困扰。与此同时,在海关进出境旅检现场,现场海关肩负的职责,除了严格监管、依法征税之外,还包括保障通关顺畅、确保口岸平安等政治职责。因为执法不到位或者其他原因触发影响口岸畅通的群体性事件,或引起海内外媒体舆论的广泛关注,被上级部门打板子的情事也为数不少。因此,在长期的执法过程中,现场海关执法一直在“严格执法、社会抵触”和“宽松执法、上级批评”的两难中艰难寻找平衡。很多地方的现场关员也逐渐(被迫)形成了把5000元免税限额标准作为摆设、选择性执法的执法习惯,对一般通关记录正常的旅客,或者目测不像是“水客”的旅客,往往放宽尺度,尽量快速放行通关。而对于一些感觉不像正常旅客、或者嫌疑“水客”程度很高的旅客,则适时动用5000元的合法性标准,严格查处。这种选择性执法的好处就是,既能确保适当的查处率,也能征收一定的关税,避免被舆论或上级部门一边倒说成“国门洞开”而担责。在这个过程中,难免有一部分本来属于正常旅客范畴的旅客,由于种种原因被合法“误伤”,甚至被给予行政处罚;即使在合法性方面完全符合标准的执法对象,其也会因为“大家都带这么物品,为什么只查我”的选择性执法现状而感到愤愤不平,认为这是海关现场执法关员在滥用权力,是具有针对性的执法,导致社会各界多年以来对海关现场执法一直存在一股难以消除的戾气,现场执法关员承受的压力愈加不堪重负,既要保障国家征税权的实现,又要防止因为执法过严引起社会舆论的谩骂,一旦把握不好这个程度,就会使海关陷入了一个两难的境地,长此以往,社会公众对海关现场选择性执法的怨言也愈加深重,海关现场执法的整体形象也愈加被污名化。

3.明显不合情理的5000元入境免税标准导致刑法修正案中“走私行为三次入刑”的立法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走私是严重损害国家经济正常发展的一种犯罪,“水客”走私是多年来一直存在于深圳、珠海两个直面港澳的陆地口岸的一种走私形态,近年来也逐渐蔓延到与东南亚国家接壤的云南、广西等省份,并滋养出一大批以做“水客”为职业的特殊人群。

为加强对“蚂蚁搬家”式走私行为的打击力度,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并增加规定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也就是说,一年内三次走私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的这一修改,其初衷是为了能对“水客”等走私犯运用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的手段让其知难而退,减少海关现场执法的困难程度,但是就现实处罚的对象来看,并没有发挥对目标群体应有的威慑力,更多是加大了对部分以“水客”为业的社会底层人士的惩处,以及加重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而对于那些真正需要严格处罚的“水客头”,并没有实现修正案所预期的目标。据不完全统计,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一年内曾因走私被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进行走私构成犯罪案件,约占全部走私犯罪的三分之一。这类案件,犯罪主体大部分都是在粤港澳口岸地区活动的社会底层人士,大多数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且查实的涉案金额也不高。对该类案件的查处,客观上也耗费了很大的司法资源。并且,如果比照海南岛10万元的离岛免税限额标准,则其中绝大多数的案件的基础都将不存在,就连行政处罚的门槛都无法达到,更别提刑事处罚了。该类小额走私犯罪案件的数量和打击面一直居高不下,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现行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关注和讨论。

法律规则之间本身是具有一定的逻辑性和统一性,某一个部门规则的滞后性,会导致其他部门规则无法实现预期目标。导致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还是因为多年未变的5000元的旅客入境免税标准过低,无法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状况,使得其他部门也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引发一系列的蝴蝶效应。在此过程中,既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影响社会公众权利的正常行使。

4.入境免税限额政策应按照“放过大多数、打击极少数”的原则,尽快予以调整,满足广大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

鉴于中国籍旅客公历年度5000元的入境免税限额标准,已经明显与社会经济发展脱钩,为社会各界所诟病已久,且影响了刑事司法政策的调整和实施效果。据此,进出境政策制定部门应尽快比照海南离岛免税标准,按照“放过大多数,打击极少数”的标准,对中国籍旅客免税入境标准予以修订,确定一个符合当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能让大多数国民在境外放心购物而不怕触碰红线的标准,以满足广大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在这样的标准之下,大多数的国民在境外购物返回时,都将拥有一个体面、避免随时被海关执法查处的良好预期,海关现场执法关员也无需继续在广泛违法、选择性执法的漩涡中苦苦挣扎,可以真正沉下心来、集中执法资源在毒品、知识产权、国家安全等非传统执法领域中,做出更大的成绩。相信此举对于刑法修正案关于走私行为“三次入刑”的修改和适用,必将起到更具有针对性的作用,从而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体现刑法谦抑性的特点。

作者:黄维赞律师

(实习生潘柳昕对本文的定稿做出积极贡献)

律师介绍

黄维赞律师

京师深圳律所 执业律师阳江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玉林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合规委员会 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跨境电商委员会 委员

联系方式:

13688800881

huangweizan@jingsh.com

执业领域:

涉外进出境通关业务筹划与争议解决、走私案件刑事辩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执业经验:

黄维赞律师精通海关各业务领域的监管依据、执法流程和法律救济渠道,实践经验丰富,近年来先后为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进出境关务纠纷处置、刑事案件辩护等方面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取得良好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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