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购交易,风险无处不在,特别是法律风险。企业要顺利开启收购之旅,避开风险,法律尽职调查就是一项不可或缺的环节。
一、股权收购尽职调查的必要性
(一)深入调查,避免信息不对称
信息资料是任何一家公司实现有效管理的重要因素。除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公开披露的信息之外,更多的信息是不公开的,这些信息是涉及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当市场上出现公司收购情况时,收集收购一方的信息、做好充分的信息分析准备,避免各类法律风险就显得尤为必要。如果信息无法保证信息真实性、亦或是收集不充分,那么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就判断不准确,收购的成功率也就大打折扣。
(二)保持勤勉审慎,控制收购风险
控制收购风险是法律尽职调查最主要的作用。律师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就是要通过调查发现其潜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可能带来的收购隐性成本。英文中的“Due Diligence”,即尽职调查,具体指“适当的或应有的勤勉”,律师尽职调查核心则强调调查中应秉持谨慎审慎的态度。只有在秉持谨慎审慎态度基础上,才有可能通过调查分析出各种法律风险,实现控制收购风险,降低收购成本的尽职调查目的。
(三)明确公司价值,确定收购条件
收购方通过委托律师进行尽职调查能够得到目标公司的相关信息,对目标公司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并结合其他因素,综合确定己方的收购条件。目标公司的价值不仅仅由其注册资本或其财务报表来确定,决定公司价值的因素有很多,它是一个有机整体,是各种要素及资源的组合,需要综合考虑,它涉及公司的财产权利、债权债务、对外担保、人力资源、未来发展前景等等,而这些都需要律师通过尽职调查才能确定。法律尽职调查还帮助收购方对目标公司存在的法律风险和瑕疵进行量化分析,确定达成收购后解决法律风险所要付出的成本。
二、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方式
律师需要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履行全面法律尽职调查的职责,能全面分析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料,洞悉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律师主要通过向相关部门询证以及实地走访、书面调查等方式落实尽职调查。
(一)书面调查
书面调查是一种相对被动的调查方式,即律师在调查目标企业时,以目标企业所提供的公司资料为参考。此种调查方式的优点是速度快,调查任务所需的时间较短;缺点是无法保证目标企业是否提供完全的资料。倘若律师仅采用此种调查法,那么其很有可能处于被动的局面之中,很难做到准确、全面的调查。
(二)实地走访
正如上文所述书面调查存在不完全性、片面性,所以一般要求律师深入实地走访以获取目标企业更多信息。事实上,很多企业的详细信息是需要律师实地调查的,通过实地调查才能了解目标企业实际信息,比如厂房、生产流程等方面。实地调查,验证目标企业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事实,这些都是可以通过实际走访调查获取的,能够对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具体核对,皆有利于验证信息。
(三)向有关部门进行询证核查
一般认为律师除了要书面审查目标信息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比如房产、资产、劳动人事、税务、无形资产等方面的信息外,还应该具体向主管部门询证、核查,全面了解收购方律师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情况。
上述方法都是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中应用较多的方法,事实上,还可通过网络搜索目标企业信息。实践中,一般会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尽职调查。
三、股权收购中法律尽职调查的重点
律师在对目标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应有重点的进行。从企业收购的层面分析,股权收购中法律尽职调查的重点体现在如下几方面,即需要特别注意做好下述工作:
(一)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
假设从法律的层面分析,交易主体存在主体资格缺陷,则不仅不利于顺利推进收购工作,同时还会给收购方造成损失。所以为了保证交易是有效的、合法的,律师在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调查时,要对其主体资格进行调查。
针对目标公司可从如下几方面尽职调查其主体资格:一是分析是否存在有可能导致企业合法存续问题受影响的因素;二是审查企业的资质、认证情况,即是否达到实际业务要求,生产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或业务要求。
(二)对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的调查
律师对目标企业所设立的合同合法性进行验证的过程中,应该分析其股东结构、股东结构演变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审查股权结构,旨在避免目标企业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股权结构设置不合理、混乱、矛盾,而影响后续交易的情况。
律师按照要求从股权结构方面对目标企业进行审查,需要对出资股东进行验证,了解控股股东的出资来源,判断是否合法,即按照法律规定以协议、公司章程等要素判断审查,以及股东在出资后有无抽逃资金的现象。如果出资的形式是非货币的,则需要对其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除了无形资产本身外,还应该包括其权属证明文件、有效期限及移交各环节的合法性等。
(三)目标公司的资产
正常情况下,在公司资产总额中,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占比都较高,是非常重要的资产。律师应审查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重点判断其中是否有瑕疵,是否能保证土地所有权的完全性,是否存在使用期限过期的情况。在具体审查房屋所有权的过程中,还需要审核在建设房屋的过程中,是否已经建立了相关审批手续以及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房屋所有权的情况等。主要设备方面,则主要以企业是否完整地获得机器设备,有无权利瑕疵以及设备的使用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四)重大合同及重大债权债务
实践中,可通过企业的合同体现企业的经营成果,所以律师审查应该包括审查其重要合同文件,具体指在开始进行尽职调查前所涉及到的各类合同,其中最重要的有担保方面,重要物资采购等方面的合同。
就合同各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是否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否有失公平性。这个过程中,需要对目标公司曾作出的承诺、保证等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干扰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的情况。另外,需要重点分析公司的担保合同、贷款合同等关乎企业持续经营的合同。综上,律师需要对目标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这将影响到收购方的收购成本。
律师在具体审核目标公司的重大合同时,注意审查双方的约定有无异常情况,比如权义不匹配方面的问题,是否存在限制性保障的问题,有无干扰买方自由,是否有条款存在重大赔偿的要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些都是律师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五)目标公司的业务情况
这方面的审查主要以目标企业在工商的登记资料为参照,即分析其实际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等。在具体审查业务情况时,需要充分评估目标公司的经营资质、备案、所有批准以及许可等。有必要根据目标企业所属行业具体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即了解目标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要求,具体分析其实际安全生产以及处理事故、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情况。是否采取措施应对安全生产,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曾因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而被处罚的经历等。
(六)目标公司的劳动人事及社会保险
诸如生产型目标企业,实际生产中所需要的员工较多,因而律师在进行尽职审查时,也需要审核其聘用合同。通常认为只需要对企业内部员工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即可,重点审查对技能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是否具备上岗资质。要审核目标公司是否正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履行缴纳五险一金的职责。在具体审查该项目的过程中,不能仅以公司所提供的文本资料为参考,而是应该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到公积金管理部门、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详细了解情况。
(七)目标公司的税务状况
主要审查近年来,目标公司纳税及完税的情况,比如是否按要求结清了所有税项,是否存在潜在责任,是否有可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如目标公司不能妥善处理好税收方面的问题,则极有可能引发各方面的潜在责任,特别是在国家调整税收政策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出现目标公司不了解更新后税收政策的现象,此时目标公司有可能因为无知而未能正常缴纳税收,这样目标公司收购方就需要接管被收购方的责任,即承担对方不能如期缴纳税收的责任,包括由此而产生的罚款责任等。这对于收购方而言不仅会直接增加收购成本,同时其收购风险也加大了。所以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审核目标公司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有欠缴费的情况,是否依法如期纳税。
(八)重大诉讼或仲裁
具体审查目标公司涉及多少件仲裁、诉讼,当前的结果如何,进展近况如何等。此类情况下,一般会产生法律费用、法律责任,且往往是不可确定的。当然了,如果诉讼案件的数量在合理的范围内,则情有可原,因为这可能是业务正常的状态。但是很多时候,通过评估法律风险,比如是否存在重大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等方面的问题。此类案件不仅会给目标企业带来巨大的开支索赔要求,同时还可能会影响到股权收购活动。
法律尽职调查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规避收购风险,促进收购方全面、快速了解目标企业的债权债务、经营资质、主体资格以及未决诉讼、仲裁等各方面的情况,有效弥补信息不充分、不对称而引起的问题,是股权收购项目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代明璇,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青岛大学法律硕士。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擅长合同审查及民商事纠纷等领域。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始终秉承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宗旨、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及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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