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十一部门
文 号:国市监广发〔2023〕22号
文件属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3年05月04日
生效日期:2023年05月04日
内容摘要:
为维护医疗美容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美容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