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56-8812662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24-04-30 浏览:64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国卫办职健发〔2024〕12号

文件属性: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404月17日

生效日期202404月17日

 

 

内容摘要:

为保护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健康,促进放射诊疗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对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6年2月3日印发的《关于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274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


咨询热线
咨询热线: 0756-8812662 0756-8812686
留言咨询
来访路线
公众号
小程序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