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文 号:国卫办职健发〔2024〕12号
文件属性: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4年04月17日
生效日期:2024年04月17日
内容摘要:
为保护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健康,促进放射诊疗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对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6年2月3日印发的《关于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274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