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背景
事实婚姻原本为民法上的概念。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意味着我国民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但是在重婚罪的认定中,仍然存在事实重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为事实重婚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事实重婚罪成立的核心要件,然而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界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如何取证证明及认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一个难题。
实务中有很多受害人遭遇配偶重婚,想寻求刑法的救济途径,并且在婚姻案件主张损害赔偿,但总是碍于证据不足,而无法成功维权。为了能够给重婚罪的受害者提出充分的举证指引,笔者以元典智库作为数据源,以“重婚罪”为关键词,以“重婚”为案情特征词,分别对结案年度为2022、2021、2020的一审刑事案例进行检索,截至2022年3月22日,从大量裁判文书中筛选得到100篇重婚罪(主要为事实重婚)的裁判文书,并对其进行整理分析,以期通过整理分析具体案件中的证据,帮助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拓宽准备证据的思路,同时进行罪与非罪的界定。
二、重婚罪的认定情况以及刑法处罚结果分析
(一)重婚罪的认定情况
通过上图可以看出,笔者团队筛选出的案例中,最终以公诉方式进行诉讼的占76%,并且全部公诉案件最终都认定了被告人罪名成立。以自诉方式进行诉讼的占24%,其中一半最终被法院认定罪名成立,有一半自诉重婚罪的罪名不成立以判决无罪、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方式结案。通过该数据可以显示,对于事实重婚罪的认定,单纯靠自诉是难度很大的。
(二)刑罚处罚结果
笔者对于最终认定重婚罪的判决进行分析得出,重婚罪判决免予处罚的有3个,拘役13个,有期徒刑72个,其中判缓刑的有59个。另外,判拘役的最低2个月,最多6个月,有期徒刑的最低6个月,最高2年。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因为笔者团队进行研究的案例样本是对公开的判决书进行了筛选后选取的,并非随机选取。并且裁判文书公开也不完全,特别是一些重婚案件可能最终并未成功走向司法程序,比如刑事自诉立案被口头告知不予立案,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等。能通过判决书查到的案例都是证据相对比较充分,犯罪事实比较清楚的案件。所以上述数据不具有普适性,仅供参考。
(三)罪与非罪分析
根据上文人大法工委对于重婚罪的立法背景和条文解读(本文略,详见完整报告),可以看出,重婚罪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1.已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的。这种两个法律婚的情况比较好识别,也是最好定罪的一种类型。
2.已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然我国民法上从1994年2月1日之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但是在认定重婚罪时,这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是构成犯罪的。即前法律婚加后事实婚是构成重婚罪的。
3.与原配偶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的,那在后的登记结婚行为就会构成重婚罪。即前事实婚加后法律婚是可能构成重婚罪的。
4.与原配偶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即两个事实婚也是可能构成重婚罪的。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即重婚罪的另外一个处罚对象即第三者,如果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构成重婚罪的。
对于上述五种情况,比较没有争议的是两个法律婚的情况,对于事实婚的重婚罪实务中争议较大,特别是在先的婚姻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况,在笔者团队对重婚罪案例进行研究时,就发现有案例是在先婚姻属于1994年2月1日之前未登记的事实婚姻,但生育子女后不久被告人就犯罪入狱,后来二人都分别与他人结婚,而且与在先的妻子长达十余年没有一块生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在先得婚姻没有离婚,也明知自己结过婚,但缺乏重婚罪意义上的故意,最终判决无罪。另外,对于没有配偶,明知对方有配偶的第三者,在认定是否构成重婚罪时,需要“明知”他人有配偶。
另外,除了对在先的事实婚姻是否已经解除存在主观认识错误最后未认定重婚罪的案件,笔者团队还发现一起案件,被告人在先的婚姻是登记结婚的法律婚,通过法院诉讼了两次均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不准离婚,后被告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虽然收到了判决书,但是缺乏必要的认知能力,认为法院已经判决自己与自诉人离婚,并且其再次办理登记时政府工作人员也没有说明其判决书没有判决离婚,最终判决被告人无罪。
最后,在实务中,关于重婚罪的认定的主要难点是对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明难度较大,如果没有充分证据,最终很难认定构成重婚罪。另外对于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的证明难度也很大。有些案件中第三者坚持对一方有配偶的情况是不知情的,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知情的,法院只能认定无罪。
注:篇幅关系,本文是本团队关于事实重婚罪举证研究及实务指引白皮书的节选,原白皮书中还包括重婚罪大数据、重婚罪概述、证据分析中每类证据配有典型案例摘要、重婚罪案件实务难点分析、重婚罪受害者维权指引、事实重婚罪受害者举证指引以及配套典型案例原文等内容。
许秋莉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家事顾问法律事务部主任。曾担任中央电视台《律师来了》嘉宾律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举案说法》嘉宾律师。获得全日制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学位,长期以来从事婚姻家事及房产交易法律业务,在婚姻家事及房产交易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涉房产婚姻家庭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