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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重婚罪举证研究(下)——基于100篇事实重婚罪判决的研究 更新日期: 2022-08-18 浏览:607


证据列举与分析

通过对检索到的100个案例进行阅读与分析,笔者将重婚罪刑事判决文书中出现的全部证据筛选并分类后逐一进行分析并列举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作为言词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是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在笔者所检索到的100个案例中,多起案件被告人会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甚至自首以争取减轻量刑,此时在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起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增强证明力的效果。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供述中承认犯罪事实的比较常见。

(二)证人证言

在判定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社会及家人的评价非常重要。被告人是否在日常生活中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会体现在群众对其的评价之中。此外,群众如果参与结婚典礼、满月酒宴请,其证言是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三)笔录

笔者在整理判决文书过程中发现大量案件中作为定罪依据的证据都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审判人员等制作的笔录,详情如下:

(1)辨认笔录及照片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提取笔录

(5)调查笔录

笔录作为一种实录性的公文在司法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辨认笔录及照片包括辨认人、物品等,例如证人对被害人、被告人的辨认;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主要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审判人员询问、调查过程的记录;提取笔录包括对电子数据、鉴定的检材或其他物证的提取。在重婚罪的公诉案件中,大量重要的定罪证据都是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在办案中获取的。

(四)办案过程的证据(公安机关纪委等掌握的书证)

在很多公诉案件中,公安机关、纪委等在工作过程中产生很多书证,这些证据也是最终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详情如下:

(1)报案材料

(2)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

(3)接处警登记表

(4)办案说明

(5)抓获经过

(6)到案经过

(7)破案经过

(8)工作情况说明

(9)纪委问题线索移交函

这些证据能够较为完整地还原办案经过,从而为之后案件的审理奠定基础。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所反映的现场状况、人员等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可能有所帮助。

(五)结婚登记材料(认定第一段婚姻存在的证据)

在重婚罪中,需要对第一段婚姻存在或者是否结束进行证明,实务中,并非每个案件中都能提供第一段婚姻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常见的证据如下:

(1)结婚、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2)结婚登记证明

(3)补办结婚登记档案信息查询单

(4)结婚证

(5)离婚协议(该案中只有离婚协议当事人误以为自己已经离婚)

(6)婚姻信息查询记录

(7)民政所证明(证明婚姻登记信息)

(8)独生子女证(证明事实婚姻的存在)

重婚罪构成的前提是前一段婚姻仍然存在,因此证明前一段婚姻缔结或消灭的相关资料就十分重要。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证明资料需要产生正式的法律效力,否则可能存在法律风险。例如双方只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并没有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存在犯重婚罪的风险。

(六)诉讼文书

在重婚罪的判决文书中, 笔者团队发现大量诉讼文书作为证据的,详情如下:

(1)民事判决书(离婚案件)

(2)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

(3)民事裁定书(离婚案件二审)

(4)刑事判决书(其他犯罪)

(5)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6)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上诉后被撤销,发回重审)

(7)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

(8)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诉讼文书是事实重婚类案件中自诉人或公诉机关常常提交的证据。通过之前的诉讼文书可以了解案件事实。离婚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及二审的民事裁定书、调解离婚的民事调解书能够反映夫妻双方正式离婚的时间、离婚事由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往往反映被告人是否具有行政处罚记录以及犯罪前科,作为重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

(七)关于私生子的证据

在事实重婚罪的案例中,与私生子有关的证据十分常见。仅仅证明私生子存在并不能证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例如在(2021)粤1602刑初234号判决书中,虽然自诉人出示了香港医院出具的DNA鉴定报告(中文翻译本),证明两被告人不正当往来、生育孩子的事实,但并不能证实两被告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处两被告人无罪。但是相关资料上的签名、身份确认等对于认定事实重婚中的“以夫妻名义”有一定作用,关于私生子从出生、到落户、到上学等整个成长过程中,此类证据都容易产生。

1.私生子的出生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证据

私生子出生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证据能证明以夫妻名义生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孕检证明

(2)医院资料:住院病历资料/患者授权委托书/产科住院病人知情同意书/手术告知/手术同意书(如剖宫产手术)/医患沟通记录等

(3)分娩记录

(4)出生医学证明

(5)生育登记服务卡

(6)计生服务系统截图

2.私生子成长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证据

私生子成长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证据能证明以夫妻名义生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新生儿听力复查知情同意书

(2)儿童预防接种证明书

(3)上户申请、申请落户证明

(4)新生儿落户档案

(5)存疑落户调查报告

(6)存疑人员登记表

(7)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情况

(8)户籍证明

(9)常住人口登记簿

(10)全户人员简况表

(11)幼儿院报名表

3.关于私生子与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

能证明被告人与婚外第三者生育子女,再结合其他证据更有助于认定重婚罪,主要有以下两种:

(1)鉴定意见书(主要由司法机关进行)

(2)鉴定报告(可以由第三方机构进行)

(八)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证据

认定事实重婚罪最主要的是要证明被告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通过笔者团队对裁判文书的梳理,发现证据有如下几类,第一,结婚或者孩子满月酒的仪式相关的证据;第二,电子通讯工具以及书信往来信息等证明以夫妻名义对外宣称的证据;第三,村委会居委会等出具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明;第四,共同居住以及共同出行的相关证据。上述证据中,有的可以直接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的则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进行认定。

1. 结婚或者孩子满月酒的仪式相关的证据

“夫妻名义”强调双方之间以夫妻相待,对外以夫妻相称。一般情况下,举行结婚典礼或满月酒仪式、宴请宾客意味着双方之间认可夫妻名义,也向在场的宾客宣告了双方的夫妻关系,直接符合“夫妻名义”这一构成要件。因此婚礼现场照片、婚纱照,或者相关的现场录像资料、在场宾客的证人证言等都属于重要的证据。另外,随着移动网络的发展,抖音成为人们记录展现日常生活的重要平台,抖音视频可以反映重婚双方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的情况。

通过笔者团队对裁判文书的梳理,发现既往判例中此类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结婚现场照片和婚纱照

婚礼现场视频录像资料

满月酒视频资料(U盘)

证人证言(参加典礼的宾客)

抖音视频

2.电子通讯工具以及书信往来信息等

一般此类信息仅能证明二者关系,无法直接证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与重婚对象通过微信等电子通讯工具或书信交流过程中的信息可以反映双方的关系,但是仅仅依靠这些证据一般并不能证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还需要其他证据佐证。除非相关证据中显示是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等。

3.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此类证明因为出自第三方,比受害人自己的陈述会更有信服力,但是并不是只要村委会、居委会或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证明,就一定能认定构成犯罪,这些证明也存在一定的主观性,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在众多笔者团队查询的案例中,有一个案件法院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之一是居委会的情况说明,最终被认定构成重婚罪,还有一个案件村委会出具了证明,但是因为证明与其他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最终被法院判决不构成重婚罪。村委会、居委会可以开具证明两人共同生活以及孕育情况的材料,有一定的证明力,不过需要注意

4.共同居住以及共同出行的相关证据

以夫妻名义购房或者租房是认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重要证据,当事人一般会签订房屋买卖或者租赁合同;相关的登记记录也可以反映当事人的居住情况,如全户人员简况表、业主的档案及基本情况登记、租户人员登记;当事人共同居住生活过程中缴纳的物业费、水电费单据也是证明“共同生活”的重要证据。此外,通过当事人出行的相关信息也可以了解二者间的关系。

通过笔者团队对判决书中证据的梳理,发现此类证据主要有如下几种:

(1)全户人员简况表

(2)业主档案

(3)业主基本情况登记表

(4)租户人员登记身份信息

(5)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

(6)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7)房屋租赁合同及缴费凭证

(8)物业缴费单

(9)水表查抄收费表

(10)公安信息网查询记录(出入境记录,证明二人多次同行出国)

(11)火车乘坐信息查询

(12)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查询

(九)双方存在紧密的经济关系的证据

在认定重婚罪的案件中,双方存在密切的经济关系等也是法院认定双方关系的考虑因素,相关证据主要是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等交易记录。

(十)其他能证明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

在重婚罪的案件中,有些当事人提供了视频、录音、照片等视听资料证据证明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此类证据也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存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否则很难被认定构成重婚罪。

注:篇幅关系,本文是本团队关于事实重婚罪举证研究及实务指引白皮书的节选,原白皮书中还包括重婚罪大数据、重婚罪概述、证据分析中每类证据配有典型案例摘要、重婚罪案件实务难点分析、重婚罪受害者维权指引、事实重婚罪受害者举证指引以及配套典型案例原文等内容。

律师介绍

许秋莉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家事顾问法律事务部主任。曾担任中央电视台《律师来了》嘉宾律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举案说法》嘉宾律师。获得全日制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学位,长期以来从事婚姻家事及房产交易法律业务,在婚姻家事及房产交易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涉房产婚姻家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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