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文号:医保发〔2021〕28号
文件属性:意见
发文日期:2021年04月22日
生效日期:2021年04月22日
内容摘要:
为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各地积极探索“双通道”的管理机制,提高了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为加强和规范“双通道”管理,进一步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患者利益,现就建立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提出本意见。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_医药管理_中国政府网.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