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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更新日期: 2021-04-27 浏览:69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文号:国发办[2021]14号

文件属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1年4月13日

生效日期:2021年4月13日

 

内容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任务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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