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文件属性:部门规章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08日
生效日期:2024年08月11日
内容摘要: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中提出,冠以“中国”“全国”等字样的价格指数,应当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中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相应商品或服务市场交易规模在全国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全国市场价格情况。冠以区域性名称的,应当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中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相应商品或服务市场交易规模在该区域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该区域市场价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