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租赁期限届满后,原租赁合同约定违约金条款是否沿用于新的不定期租赁关系?
2024-02-07
案情简介
原告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后,原告出租房屋给被告使用,后被告拖欠房租及管理费未付, 原被告协商不成为由,诉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及管理费,总计人民币 2,034,301.9 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四倍央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 年 8 月 20 日前)、四倍 LPR(2019 年 8 月 20 日后)向原告支付欠款期间(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 2023 年 2 月 3 日为人民币 2,325,997.20 元,详见附件违约金计算明细);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