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丨存在不合理之处的财政审计结论不应再作为结算依据
2024-02-27
一、问题引出
笔者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约定以省财政厅作出的财政审计为最终结算依据(经财政厅、发包人、承包人三方认可)。案涉工程于2019年6月竣工验收投入使用,2020年11月,经发包方委托,WX公司作出《竣工结算初步审核报告》。在此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发包人一直以财政审计未作出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直至2022年7月,发包人才将财政审计意见发送至承包人,财政审计结果与WX公司的结算报告相差甚大。承包人将财政审计报告存在的诸多不合理之处形成书面意见发送至发包人,但发包人仅告知财政审计报告已经定稿,无法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