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总则
二、案件的接洽与受理
三、立案前的准备
四、立案及开庭前阶段
五、一审诉讼程序
六、二审诉讼程序
七、其他特别程序
八、结案后的工作
九、非诉讼业务
十、附则
总 则
第1条 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行为,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本所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2条 指导思想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及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促使婚姻家庭纠纷通过合法途径妥善解决。
第3条 行为规范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以及有关婚姻家庭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特点,参考本操作指引办理律师业务。
第4条 业务特点
4.1 诉讼业务的委托人为自然人。婚姻家庭案件是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案件。
4.2 某些业务中律师的代理授权受到限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
4.3 当事人情感因素影响业务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他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第5条 工作原则
5.1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5.2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
5.3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5.4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第6条 适用范围
6.1 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婚约财产纠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无效及撤销婚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亲子关系纠纷(包括确认和否认亲子关系纠纷)、夫妻扶养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纠纷、收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申请承认外国法院裁决书、申请认可港澳台地区法院裁决的法律业务等,也包括涉及上述领域的非诉讼法律业务。
6.2 律师办理继承民事业务及重婚罪、遗弃罪、虐待罪等刑事法律业务的操作指引条款未列入本指引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