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提到《我的姐姐》电影中的“姐姐”,有自己的梦想,希望考取研究生,继续深造,但苦于自己年幼的弟弟无人照顾。一方面是血浓于水的亲情,另一方面是本可飞扬的前途,姐姐将何去何从?这不仅是电影中提出的一个“命题”,也是现实中具有类似经历的“姐姐”不得不进行的抉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有“不负如来不负卿”的“两全法”,法律是否可以给“勇敢女孩”一条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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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有温度的,因为“法律人”是有温度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考虑兼顾之法。
第一个方向,考虑委托监护。
在《民法典》总则编第二章自然人“监护”一节,并未规定“委托监护”,其是隐含规定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根据《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履行,这即是前述所言的“委托监护”,其实质是一种以监护人和受托监护人为主体,以监护职责的代为行使为主要内容的委托合同,正是如此,该“监护类型”并非与法定监护、指定监护等类型并列的一项监护制度。这种监护在生活中大量存在,比如,在农村,父母外出打工,委托爷爷奶奶照顾孙子孙女;在城市,父母上班,委托托管机构看护幼儿;甚至平时自己买菜,将孩子委托邻居给予简短照顾。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监护与其他相关监护类型,一个最重大的区别是委托监护中的“监护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归监护人所有,受托人仅是基于“委托”代监护人履行全部或部分职责,不是监护权的转移、监护人的变更,而是监护职责行使方式的变化。
在电影《我的姐姐》中,姐姐如果确实想一心求学,由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不在世,其作为监护人,可以临时将监护职责委托可信任之人来履行,从而不耽误自己学业,不辜负自身理想。但可能会让渡亲情,忍受离别之苦。
第二个方向,考虑协议监护。
父母是孩子的天然监护人,父母在,绝无“协议监护”之可能。当父母去世或者没有负担能力,如上篇所述,紧接着的监护人顺序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但通常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四人两个家庭”,到底由外祖父母一方,还是祖父母一方来行使监护权呢?这便产生同一监护顺序有多人时如何确定监护人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30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在父母去世或者没有抚养能力时,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比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等,可以通过订立协议来从中确定一个监护人。通常情况下,在同一顺序有多个监护人时,往往以此方式确定监护人,在特殊情况下,不同顺序的多个监护人,也可通过订立协议方式确定监护人。具体确定时,要考虑各自与被监护人的生活联系状况、经济条件、能够提供的教育条件或者生活照料措施等因素,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选择对被监护人最为合适的监护人。
在电影《我的姐姐》中,除姐姐之外,如果还有其他亲友,比如其姑妈等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人,则可以通过订立“监护协议”的方式,确定弟弟的监护人,从而不妨碍自己进一步深造学习。
第三个方向,考虑送养他人。
根据《民法典》第1093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法律除对“被收养人”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外,还对“送养人”提出了要求。根据《民法典》第1094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在电影《我的姐姐》中,弟弟父母双亡,属于丧失父母的孤儿,符合被收养的条件;在没有通过协议确定其他亲友或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情况下,姐姐为弟弟的监护人,其可以作为送养人送养弟弟。
但是,(弟弟)可送养、(姐姐)能送养,并不意味着一定能送养出去。还需要看其他“抚养义务人”是否同意,以及是否存在合适的“收养人”。根据《民法典》第1096条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这里的“抚养义务人”,包括与孤儿有直系血亲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监护人。在电影《我的姐姐》中,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未交待),作为监护人的姐姐,不需要再取得其他“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同意,在找到合适的收养人后,便可以办理收养手续。送养之后,姐姐自无后顾之忧,可以安心于学。
尽管上述所谓兼顾之法可以助力姐姐实现个人梦想,且又是合法的方式。但是,“两全”之法,也并非“万全”之法。法律过得去,道德是否过得去,不忍回头,良心是否一世安稳,总是要经受姐姐自己内心对自身的考验。人生于世,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脱离此加锁,又何尝不会在彼加锁之中。到头来,恐怕依然是亲情最重要。
黄熊律师
京师IP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黄熊律师,京师新联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专利法律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央电视台CCTV公益律师、CCTV“十大人气律师”;为阿里巴巴、华为、360、腾讯、网易、搜狗、锤子科技、国家电网系统、国电能源研究院等一大批知名公司提供全项或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服务;撰写理论或实务探讨文章数十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网站、各大法律公众号以及各类专业期刊、报纸持续登载,广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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