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电影《我的姐姐》正在上映,对于“父母去世姐姐是否必须抚养幼弟”成为网友热议话题。2021年4月6日,京师律师事务所黄熊律师应媒体之邀,对该话题进行了法律解答。很快,该解答连同视频上了热搜,不到24小时,微博话题阅读量超过5.5亿,视频播放量超过1500万,“互动”破60万,已然成为一个社会性“热点事件”,引发网友探讨和思考。为了进一步说明其中的法律问题,在昨日的解答基础之上,对相关问题再予分析如下。
姐弟属于旁系血亲关系,通常情况下,相互之间并不负有“扶养”的法定义务。只有满足特定条件时,才产生该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此,兄、姐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包括父母均已死亡,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没有抚养能力,或者双方虽在世但均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形。这里的“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
二是弟、妹为未成年人。兄、姐承担的扶养义务,不同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后者既包括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也包括对虽已成年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义务。比如,有些仍在上大学但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而兄、姐只针对未成年的弟、妹承担扶养义务。
三是兄、姐有负担能力。这里的“负担能力”包括行为能力、劳动能力以及因劳动实际获得收入或具有生活来源的结果力,即兄、姐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兄、姐能够通过劳动获取收入或者有其他财产为生活来源,尽而可以保障兄、姐自身以及弟、妹的基本生活。当兄、姐无生活来源且缺乏劳动能力时,便不能被认为具有负担能力。
在《我的姐姐》电影中,主人公的父母由于车祸,双双亡故,剩下年幼的弟弟和已成年但刚从大学毕业不久的姐姐,姐姐在医院当护士。可见,该事例满足上述提到的“姐姐对弟弟负扶养义务”的三个条件。因此,作为具有亲缘关系的姐姐,具有对弟弟进行扶养的法定义务。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姐姐具有法定扶养义务,并不意味着需要立即、现实地承担扶养义务,因为姐姐的扶养义务是补位性质的和非监护权性质的。
所谓“补位性质”,是指补位于处于正位的“抚养义务人”的位。正常情况下,父母尚在,或者父母一方尚在,另一方具有抚养能力,这时的“抚养义务人”正位是“父母”,并不存在“姐姐的扶养义务”;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由此,这时的“抚养义务人”正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虽然存在“姐姐的扶养义务”,但要让位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抚养义务”,也就是处于长晚辈之间的“抚养义务”,要优先于处于平辈之间的“扶养义务”。
所谓“非监护权性质”,是指监护人的抚养、扶养义务,要优先于非监护人的扶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2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由此,法定的监护顺序是:父母处于第一顺位,祖父母、外祖父母处于第二顺位,成年兄、姐处于第三顺位,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承担监护职责,作为监护人。此时,不具有监护权的兄、姐,其扶养义务应让位于具有监护权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抚养义务。
可见,姐姐的法定抚养义务,只有在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或者没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姐姐的法定扶养义务才走上“前台”,成为现实的、必须尽的义务。
在电影《我的姐姐》中,弟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在世,并没有明确的交代,如果其已死亡或者虽在世但不具有负担能力,则姐姐对弟弟尽扶养义务是必须的,是法律所强制的,不尽该义务,将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然而,姐姐也有自己的“梦想”,希望考取研究生进一步深造,但有小弟弟在身边,肯定不利于实现自己的期望。在世间,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都有“自由而充分地”发展自身的权利和渴求。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姐姐是否有好的“解套”之法,法律上是否可以给“姐姐”一条“出路”,请看下篇分析。
黄熊律师
京师IP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黄熊律师,京师新联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专利法律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央电视台CCTV公益律师、CCTV“十大人气律师”;为阿里巴巴、华为、360、腾讯、网易、搜狗、锤子科技、国家电网系统、国电能源研究院等一大批知名公司提供全项或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服务;撰写理论或实务探讨文章数十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网站、各大法律公众号以及各类专业期刊、报纸持续登载,广受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