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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实务 | 从“蚂蚁呀嘿”视频走红看深伪技术的法律风险 更新日期: 2021-03-09 浏览:926

事件回顾

近日,“半个娱乐圈都在蚂蚁呀嘿”的视频火了,一款魔性洗脑的小视频“蚂蚁呀嘿”走红网络。这种特效视频可以用人的面部照片来制作完成,配上热门歌曲《Dragostea Din Tei》,欢快的旋律加上特效制作后的面部表情,迅速火爆微博、抖音、朋友圈。甚至还有不少网友花钱请人代为制作“蚂蚁呀嘿”视频,将名人或者自己、朋友等人的头像做成动画视频,并发布上网。

据笔者了解,制作视频的软件主要为Avatarify,用户只需要将照片导入软件,软件就会自动进行算法计算,通过AI换脸技术让图片动起来生成恶搞视频。根据多家数据分析平台调查显示,2021年2月25日0点,Avatarify在中国区App Store的免费App榜单仅排名第65,而到了当日下午五点,Avatarify蹿升至免费榜第一名,并一直持续到3月1日。在短视频平台抖音,至3月6日,以“蚂蚁呀嘿”为话题的视频达到了惊人的30.7亿播放量,特效被800余万人使用。

图片来自于网络

然而,在火爆了不到一周后,Avatarify却于3月2日凌晨悄然从App store下架了。关于下架原因,目前官方并未说明。

Avatarify虽然只是“昙花一现”,但所产生的法律争议却是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事情可以“刷脸”,即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来解决,刷脸支付、刷脸开门、面容解锁的应用场景越来越广泛。但是,在相关技术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人脸识别技术也有滥用趋势,因人脸信息泄露、滥用而遭受到隐私或财产损失的案例近年来不断增加,特别是以图像PS技术、视频换脸技术等“深度伪造”技术更是在不断侵犯着我们的权利,该技术通过算法进行AI深度学习,能伪造图片、影像、声音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甚至还发生了不法分子通过盗取他人面部信息,通过AI换脸技术生成动态视频,骗过人脸核验机制进行犯罪的行为。

你的脸,谁来作主?

2019年11月底,国家网信办、文旅部和广电总局三个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虚假图像、音视频生成技术制作、发布、传播谣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辟谣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报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备案”。这是国家法律第一次正面回应了相关争议。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也回应了相关法律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同于以往法律规定,民法典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基础上,对侵犯肖像权设定了更为严苛的法律规定,在以往规定中,侵害肖像权需要具备两个构成要件:一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这一规定使得大量的恶搞视频由于难以界定“营利”而在互联网上大肆传播,部分视频以及图片制作者通过“换脸”等深伪技术手段,恶意修改他人面部特征,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民法典》综合了以往法律规定的特色,并填补的相关法律漏洞,删除了侵犯肖像权需要“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或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的,不论是否营利,均可认定侵害了他人肖像权,它为保护我们“脸上的安全”筑牢的法律的围栏。

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您,肖像作为我们每个人最明显外部形象特征,与我们人格尊严息息相关,在使用、公开他人肖像时,首先要获得肖像权人的许可。在未经肖像权人许可的情形下,应谨慎制作可能对他人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的视频、图片,以避免陷入法律纠纷。同时,由于AI换脸难以肉眼区分。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个人肖像信息的保护,谨慎向数据保护能力不强、数据脱敏技术落后的小企业、小机构提供自己精确的面部信息,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自身财产损失。尤其是在涉及钱款交易时,应尽量通过电话询问对方的具体信息,或者采用当面交流的方式,来确认对方身份。

作为视频平台,应当加大对“深伪”技术制作的视频、图片的审核力度,对相关视频应特别注明,对可能存在侮辱他人人格,或者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视频,应及时下架处理。同时,对于平台自身存储的用户肖像特征,应本着合法、透明、适度的原则,对必须存储的用户生物特征信息,应提高数据加密级别,避免数据泄露。

在国家层面,建议尽快完善现行法律规定,通过制定行业规范等措施,明晰平台对用户人脸信息等生物识别信息的采集范围,制定更为严格的人脸数据采集、使用、存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从源头治理,保障人脸信息安全。同时,对利用“深伪”技术等手段侵犯他人人格权利的行为,要通过行政、民事、刑事法律等综合配套措施予以精准打击,共同保护我们“脸上的安全”。

本文作者介绍

朱政律师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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