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3日至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率最高检调研组到河南省检察机关调研督导,落实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以爱民情怀为民担当护民能力,做好“孺子牛”“拓荒牛”“老黄牛”。河南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李亚,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甘荣坤,河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顾雪飞等一同调研。
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率最高检调研组一行在河南郑州出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座谈会
13日上午,最高检调研组在郑州市组织召开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座谈会,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法学教授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孙运锋、杨雪梅、秦英林、党永富等30余人到场参会,参会人员相互交流,充分发表观点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北京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利波作为律师代表参加了本次座谈会,并从辩护律师的角度就认罪认罚制度对辩护工作的意义、认罪认罚制度的改进空间等问题进行了简要汇报,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梁利波律师发言内容
一、认罪认罚制度对辩护工作的意义
1.认罪认罚制度改变了刑事辩护的样态。“辩”的成份减轻,而“护”的成份加重,律师辩护多了一种选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认罪认罚之后,一切都变得容易。认罪认罚之前,律师的工作主要是在证 据和事实方面辩护,与警察、检察官、法官的沟通也是以证据和事实为基础。认罪认罚在某种意义上减轻了辩护工作的难度,也降低了辩护工作的强度,只要当事人愿意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后,辩护工作基本就是走程序了。
2.认罪认罚是犯罪嫌疑人的福音。认罪认罚之后,公诉人会给其在法定刑以内较低的刑期,如果不实行这样的制度,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条件下,达到这样的辩护效果是很困难的。另外,有些法官同志提出的认罪诉罚后社区矫正衔接不当的问题,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检察系统根本不存在。平顶山检察系统已打通了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社区矫正的脉络,认罪认罚后,如果可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就考虑做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做出的过程中,公诉人直接联系司法行政机关考察社区矫正的可能性,如果可以,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直接纳入社区矫正。这样,降低了对立情绪,节约了司法成本,又考虑了改造效果。
3.认罪认罚降低了庭审的对抗性。庭审是控辩双方的较量。庭审也是公诉人和律师的高光时刻。而认罪认罚的案件,庭审的对抗性基本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沟通和对话。法官的判决也更为容易。检察员现在都是精准量刑,如无意外出现,判决一般都会支持检察员的量刑建议。
二、认罪认罚制度的改进空间
1.认罪认罚之后如何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在精准量刑的条件下,认罪认罚后,只要被告人上诉,检察员就认为被告人出尔反尔,违背了认罪认罚的约定,一般都会抗诉,要求加重刑期。但上诉之后一定要抗诉加刑吗?上诉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而认罪认罚是被告人在实体上对起诉罪名和刑期的认可,并不能因此剥夺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本人认为,如果被告人对于认罪认罚后的罪名和刑期在二审中不持异议,只是律师持异议进行辩护,则检察员可以不要求加重刑期,因为律师是独立辩护,而且在认罪认罚中只是见证人,这样既保持了认罪认罚的既定成果,又保障了被告人的上诉权。
2.共同犯罪中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对不认罪认罚被告人的影响。在共同犯罪尤其是电信诈骗或涉黑涉恶案件中,排名靠前的被告人一般不做认罪认罚,因为刑期的折扣对他们意义不大;而排名靠后的犯罪嫌疑人更容易妥协,检察员一般给出两个选项:认罪认罚,建议短期自由刑;不认罪认罚,建议较长刑期。排名靠后的被告人一般会选择妥协,不愿冒险做无罪辩护。因此,被告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中,在大面积的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排名靠前的被告人及其律师进行得罪轻或无罪辩护就失去了意义,因为不可能判决主犯无罪,而后面的从犯反而构成犯罪。因此,认罪认罚者抵消和吸收了不认罪认罚者的有效辩护,在某种意义上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如何处理,值得研讨。
律师简介
梁利波,法学博士,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京师刑委会职务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兼任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河南省工商联法律服务部咨询专家,中国案例法学会理事,河南省律师法学会常务理事,河南省国际法学会理事,河南省非公经济研究会理事,河南省知识产权学会理事,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驻马店市仲裁委仲裁员,郑州市国家安全局专家智库成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专家库成员。曾任职检察系统8年,担任过县级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
专业领域:职务犯罪、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研究、辩护与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