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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虚假诉讼的甄别与防范——以民间借贷为例 更新日期: 2021-02-22 浏览:841

虚假诉讼一直是我国民商事审判领域的重要问题,其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同时也对社会秩序带来负面影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2015年9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社会各界给予充分肯定和积极评价。2020年5月28日,我国民法典正式颁布,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展开了对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改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20年8月20日正式公布并施行。

故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此次修改还承担了贯彻落实民法典精神的重要任务。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是以民法典作为实体法依据。作为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必不可少的部分,结合2020年8月20日司法解释施行后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次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改。2020年12月,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全面完成,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27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后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01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关于民间借贷的概念,我国学术和实务界长期存在不同观点,但均认可民间借贷具有未获官方金融机构许可、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进行资金融通活动的本质属性。从相关文献看,国外也普遍以“非正式金融”的概念来描述我国的民间借贷,用于泛指在银行业监管机关的监管之外,由非正式金融机构参与实施的金融活动。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该规定不仅从形式上明晰了民间借贷的民间性特征,更从借贷主体的角度,将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进行了划分。

02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甄别

民间借贷一直是民商事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相较于其他领域的虚假诉讼,民间借贷类型的虚假诉讼隐蔽性高、识别难度较大。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两种:一是因对抗已生效判决的债务履行或为在离婚纠纷诉讼中分得更多财产,通过虚构债务,利用民间借贷合同进行虚假诉讼,逃避债务;二是当事人企图借助法院的裁判变非法财产为合法财产。这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是高利贷、赌债,以赠与、买卖或民间借贷的形式诉诸法院,意图将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变为合法之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的规定,虚假诉讼的判断主要包括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03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防范

第一,对于借款合同利率问题要谨慎。为贯彻落实民法典第680条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第1款、第27条第2款、第28条以及第29条之规定,无论当事人采取何种方式约定利息,对于按照约定要求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过双方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除此以外,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第二,对合同签订及生效问题应注意。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对借贷合同无效事由作出以下修改:

1.删除了第(1)(2)项关于“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无效要件,进一步放宽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

2.将第(1)项规定的“信贷资金”改为“贷款”,避免在适用中对贷款性质产生歧义,同时删除了转贷前的“高利”二字,放弃了出借人牟利目的的无效要件,即便转贷行为并不获利,也因行为具有规避金融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性质,不应认可其效力;

3.增加“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作为规定的第(3)项,明确禁止职业放贷行为;

4.为与民法典的规定保持一致,对有关条款的具体表述作出规范。

第三,对以下极有可能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10种行为方式保持警惕,及时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实质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违反借贷常理,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律师介绍

王朝勇 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战略规划与案件指导部(战略部)主任、虚假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王朝勇, 律师、仲裁员。现为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投资合伙人,京师上海国际总部创始合伙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战略规划与案件指导部(战略部)主任、虚假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京师律师学院执行院长、京师青少年法治教育研究中心主任、京师中国企业重大法律事务解决中心副主任、京师疑难案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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