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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更新日期: 2025-07-07 浏览:0

国家药监局关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第61号

文件属性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5年06月23日

生效日期2025年06月23日

 

内容摘要: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安全监测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纳入《目录》。为便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管理,国家药监局将《目录》分为Ⅰ和Ⅱ两个清单管理。对国家药监局2021年发布的《目录》进行局部修改完善,作为《目录》Ⅰ管理。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期满纳入《目录》的,作为《目录》Ⅱ管理。二、《目录》Ⅰ(见附件1)在国家药监局2021年发布的《目录》基础上,不再保留“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这一项目,对有关原料中文名称或者INCI名称/英文名称予以规范,同时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调整有关原料的备注内容等。《目录》Ⅱ(见附件2)纳入“N-乙酰神经氨酸”和“β-丙氨酰羟脯氨酰二氨基丁酸苄胺”两个化妆品新原料,上述两个新原料经备案后,安全监测期已满3年,经评估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目录》调整说明见附件3。

国家药监局关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6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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