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京师律师王辉代理的某酒业公司(A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与另一酒业公司(B公司)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收到二审判决书,该判决书不仅不再要求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还认定上诉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可继续使用“安阳大曲”作为企业名称、商品名称进行宣传和销售,从而使A公司绝地重生,得以继续生产安阳大曲并进行宣传销售。
案情简介
“安阳大曲”是早年在河南安阳地区流行的一款白酒,但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逐渐在市场上销声匿迹。2019年安阳人程某与一家酒厂合作生产文峰塔牌安阳大曲,并获得了市场好评。他在包装上使用的“安阳大曲”标识就是用早期“安阳大曲”瓶子上的四个字微调修改二次创作得到。2023年,程某夫妻注册了安阳大曲酒业有限公司(A公司),继续生产文峰塔牌安阳大曲。2024年,同在安阳的B公司提起诉讼,称其从原生产安阳大曲的安阳市酿造厂获得全部著作权授权,A公司及程某夫妇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A公司不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立即停止使用案涉图案、字体及标识,还要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安阳大曲”作为企业名称、商品名称进行宣传和销售的行为。按此判决,A公司将直接死亡。
办案过程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王辉律师代理上诉事宜,接受委托后,王辉律师带领团队律师对一审卷宗分析分析,主要选择四个角度提起上诉:
1.安阳系地名,大曲系商品通用名称,安阳大曲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一审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错误。
2.“安阳大曲”停产至少数十年。既便得到合法授权,被上诉人亦在得到授权后长年未使用该标识,因此,“安阳大曲”标识并非“有一定影响”,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
3.继受取得的前提是授权人合法拥有作品著作权,但在被上诉人未提交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对案涉作品的权利人进行任何分析,将使用人错误认定为权利人,直接认定授权有效并认定被上诉人系权利人,裁判基础错误;
4.法人作品财产性权利保护期为50年,授权人既便是案涉作品权利人,其财产性权利最迟于2021年12月31日后即不存在,上诉人2024年使用案涉作品的行为不侵犯任何人的财产性权利。
提交上诉状的同时,王辉律师还同时提交8组共计32份新证据,充分对安阳大曲系酒类通用名称;被上诉人生产的洹河牌安阳大曲不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产品;案涉作品上的署名不适用著作权法的署名推定原则等事实与主张进行了证明,从而引起二审法院高度重视。为查明事实,广泛倾听案涉双方及社会各界意见,二审法院进行三次庭审并召开一次座谈会,在此过程中,针对被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人“以安阳大曲为名注册公司,产品并非是安阳当地生产,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等答辩,王辉律师均给予及时专业的反驳,同时着重强调上诉人生产的文峰塔牌安阳大曲与被上诉人所产的洹河牌安阳大曲的不同。
案件意义
本案涉及曾经在安阳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安阳大曲,并被知名媒体关注报道。办案过程中,王辉及其团队律师不仅深入档案馆查阅资料,还在安阳市对饭店、烟酒店销售安阳大曲的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多角度、全方位地对一审判决中的错误之处进行论证,充分展现出较强的专业功底和扎实的工作作风。
承办律师
王辉
法学博士后
京师律所合伙人律师
执业领域:常年致力于劳动法、公司法、知识产权等领域问题的研究与实践,对劳动用工、文化传媒领域法律问题有深入研究,曾在南大核心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同时在《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人民政协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法人》等报刊发表专业文章数十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