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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要闻 | 京师律师成功完成抢劫罪改非法拘禁的罪轻辩护 更新日期: 2024-11-01 浏览:0

当最初的抢劫罪指控犹如巨石压在被告人与家属心头时,专业的法律之光照进了这片迷雾。经过抽丝剥茧般的调查与严谨的法律分析,案件出现了重大转折,有了向非法拘禁罪转变的契机。本案将深入剖析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揭开从抢劫罪改判非法拘禁罪背后的故事,以及为何要进行罪轻辩护。

案情概要

本案是笔者成功代理的一件北京市公安机关以抢劫罪立案最终法院判决为非法拘禁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2023年因合作设立某律师事务所相识,具体合作方式并未签订书面的合作协议,仅是达成口头协议,后由于财产纠纷双方决定终止合作,协商各自承担律所成本的一半,但由于协商的过程中被告人不能采用正确的方式处理,导致本案中多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以抢劫罪立案侦查。

案情进展

该案件自2024年5月5日被刑事立案侦查,北京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涉嫌抢劫,并于当天做出刑事拘留决定书,将被告人拘留。

抢劫罪是刑事八大重罪之一,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最终以抢劫定罪的话,当事人面临着的将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4年5月10日辩护人接受委托,随即会见了当事人。5月20日辩护人以犯罪嫌疑人不构成抢劫罪为由为其申请取保候审,2024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做出的《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书》,取保候审申请未被同意,取保的尝试虽然未获成功,但是针对该罪名的辩护仍继续进行。

2024年6月6日,该案被提请批准逮捕后,辩护人继续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结果也被驳回。

后本案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8月9日,辩护人到检察院阅卷。

2024年8月16 日,辩护人根据阅卷及会见了解的案情,到犯罪现场勘察,调取有效信息,向检察院提交《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经辩护人15次会见被告人,及多次与公安、检察院办案人员沟通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同意辩护人的观点以非法拘禁罪起诉。

2024年10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宣判,抢劫罪改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案罪轻辩护要点

阐述既有法定考量因素

对本案应进行综合的事实与法律的考量,既要考虑其刑事案件的背景因素,同时,也应结合双方的民事纠纷,从民商事法律角度进行细致评判。本案中双方合作初衷是为了合作开办律师事务所,被告人为此垫付全部经营成本,并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后因报案人的过错双方发生争议。被告人再与报案人协商处理民事纠纷时候,确实采用了轻微的暴力手段,但在民事争议的前提下,即便被告人采取了不当的方式,也不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目的的暴力抢劫行为。

1.事实分析

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民事债务,在主观方面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以抢劫罪对被告人定性殊为不当。本案是因为被害人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没有按照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要求其将上述代理费退还至律所账户,但协商未果。2024年5月5日,在北京某饭店,双方协商散伙事宜,包括两人是如何认识如何合作注册该律师事务所,如何分成,以及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经营管理费的散伙事宜。上述情况均有录音。在被告人一方的要求下,被害人写下银行卡密码后,交由被告人一方外出取现金54000元存入公司账户。由于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且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并不存在进行抢劫的直接故意,更不存在对被害人财产的非法占有目的,双方仅是民事债务纠纷。

2.抢劫罪法律分析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解释】本条是对抢劫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所谓“暴力”,是指犯罪人对财物的所有者、管理人员实施暴力侵袭或者其他强制力,包括捆绑、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使他人处于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状态当即抢走财物或者交出财物的方法。所谓“胁迫”,是指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不敢阻止而由行为人强行劫走财物。所谓“其他方法”,是指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的方法。

· 犯罪构成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并且实施了非法占有或者意图非法占有的行为。

(2)行为人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必须是犯罪分子当场使用,才能构成抢劫罪。如果犯罪分子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方法就取得了财物,除本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外,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由此可知,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暴力行为作为成立抢劫罪的法定要件,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 非法拘禁罪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主文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研字〔1999〕10号] [1999.09.09 发布] [1999.09.09 实施]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 犯罪构成

(一)构成要件

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1.作为行为对象的“他人”没有限制,但必须是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

2.行为内容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显然,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没有限制,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均包括在内。

3.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

(二)责任形式

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身体自由权利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当前,出于迫使他人偿还债务的动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案件比较突出,应严格依法处理。

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应严格执行。

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不能以绑架勒索罪论处。

增加新的考虑因素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2. 笔者认为应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看限制自由的程度、非法拘禁的时间,以及殴打辱骂的情节综合来分析。值得注意的是,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持续犯,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持续一定的时间是基本要求,否则,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的持续会无从谈起,而非法拘禁的具体时间需要法律、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

回到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合意,各自承担设立律所成本的一半,被害人将上述款项退还至律师事务所,显然,被告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认定为抢劫犯罪。

经多次与检方沟通,本案不属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但检方认为本案属于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属于非法拘禁。笔者认为嫌疑人是无罪,准备了无罪辩护的大量工作,但是就现实角度考虑,最终与嫌疑人及家属达成一致做罪轻辩护。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6个月,客户重获自由。本案的办理切实保障了案件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辩护律师专业的刑事辩护水平和负责的精神,切实维护了刑事司法的尊严和权威。

注释:

1.张明楷:认定非法拘禁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索债型非法拘禁:从三个方面把握是否定罪

3.认定索债型非法拘禁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律师简介

肖瑶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特约法律讲师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工作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入库律师

京师律所(全国)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副秘书长

2022年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社区矫正办公室、北京市朝阳区社区矫正中心联合出版《社区矫正大讲堂》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业务和金融类刑事辩护。

部分代表案例:

1.北京市注销户籍专案,为数名留学生保留北京市户籍;

2.北京刘某诈骗罪一案,无罪。

3.北京孙某等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数案,不起诉。

4.浙江温岭某公司诉温岭市人民政府撤销征收决定一案,一审、二审均胜诉;

5.青岛李某诉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经历8次开庭,两次驳回,两次发回重审,最终胜诉。本案庭外调解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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