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文 号:国卫办医函〔2020〕611号
文件属性: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0年07月17日
生效日期:2020年07月17日
内容摘要:
医疗机构名称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法定事项。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履职,加强医疗机构名称管理,但仍有一些医疗机构名称不规范、不严谨,使用未经核准的字样、故意仿造其他医疗机构名称,对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造成误导,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就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7-17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