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一种广泛存在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互助行为,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融资需求,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起到有益补充作用。但由于其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自身带有混乱、无序的弊端,放贷人(出借人)在逐利动机驱使下,发生性质变异。
近日,京师律师渠波、赵世阳代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因借款人未及时还款,引发出借人起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详细向委托人了解案件情况,制定诉讼方案,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律师接到X女士委托,X女士介绍:2023年8月,X女士因经济困难向L先生借款200万元,根据借款人要求,X女士的女儿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签字,同时将名下房屋对借款做了抵押登记。因未及时偿还借款,L先生以X女士及其女儿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立即偿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万分之五每日的违约金。
二、案件难点
X女士委托律师的目的是把女儿从诉讼中剥离。希望律师尽力促成其与L先生达成延期分期还款协议。
(1)委托人认可借贷是真实的;
(2)女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字真实,不存在被诱骗、威胁下签署,作为共同出借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在此情况下,女儿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与L先生谈判的空间。
三、代理经过
1、还原案件事实——发现该案件涉及案外人R先生
律师查看《借款合同》、询问借款流向后发现借款真实。后律师询问X女士自身经济情况、与L先生的认识过程等,得知经R先生介绍认识L先生。X女士自2022年起向R先生或者R先生介绍的人借款,长期借新还旧、支付高息,从第一笔借款10多万元发展到向L先生借200万元。
根据R先生的安排,本次200万元是临时向L先生借款,将X女士的房屋办理银行贷款300万元,足以偿还该笔200万元借款及利息。但是因贷款未办理下来,引发本次诉讼。
2、代理方案
(1)刑民结合
R先生收取的高息(近200万元)应当向委托人返还,将该部分高息用于偿还L先生的大部分借款,该案件也可以解决。但是通过民事诉讼向R先生追讨多收的利息,时间长、执行困难。
R先生的行为涉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L先生可能为共同犯罪。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申请法院中止审理本案。
(2)谈判优先,效率第一
因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赃等需要较长时间,为快速解决纠纷,由律师与R先生沟通、谈判,要求其解决诉讼。协商不成的,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3、与R先生沟通、谈判
律师首先与R先生电话沟通,明确告知L先生多次诱导委托人向他人借取高利贷,引诱委托人垒高债务,达到非法占有委托人财产目的。L先生的行为涉嫌“套路贷”,构成诈骗罪;除向委托人放高利贷外,还存在向其他人放贷,2年内放高利贷超过10次,构成非法经营罪。
要求R先生在指定期限内提出200万借款的有效解决方案,否则我方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案件结果
R先生在指定期限内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同意代委托人偿还200万元借款。后委托人、R先生、L先生在法院签订了和解协议,借款由R先生偿还、且R先生不得向委托人及女儿追偿,L先生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解除手续。
该案结果远超委托人预期,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该起案件是京师律师通过刑事途径促进民事争议解决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京师律师的专业水平、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专业能力。
律师简介
渠波律师
京师律所合伙人
业务领域:诉讼、投融资并购、私募基金
赵世阳律师
京师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公司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