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文 号:国卫办医函〔2020〕560号
文件属性: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0年07月10日
生效日期:2020年07月10日
内容摘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家卫健委决定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第二十八条原文:“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参加经卫生部认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修订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参加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
2020-7-10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