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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破产程序中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适用限制问题 更新日期: 2024-03-13 浏览:114


众所周知,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作为一个强制的准司法程序,对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又承担了调解仲裁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等广泛的行政职能,又具有泛行政属性。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亦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九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四级案由“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结合《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规定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进行集中管辖。

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是否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问题,司法实务中,不同法院的裁判观点有所不同,即便在同一破产案件中不同法官的观点也相差较大。

文章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关键词“民事案件、职工债权、劳动争议仲裁”检索结果显示共有810篇裁判文书,其中判决书597篇、裁定书212篇,其他1篇。从法院审理层级分析,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有69篇,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有341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400篇;从裁判年份来看近5年以来,2019年176篇,2020年132篇,2021年183篇,2022年100篇,2023年26篇;从地域及法院分布分析山东省243篇居全国之首,江苏省67篇和广东省61篇紧随其后。

裁判观点一:申请仲裁是提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与先决条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合同关系,违反了仲裁前置先裁后诉的法律规定。

参考案例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甘民终531号李某、甘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中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请求确认与长城麦芽公司在2012年1月1日至长城麦芽公司认定破产之日的劳动合同关系,对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请可以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申请仲裁的,若对仲裁裁决不服,在收到仲裁结果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是提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与先决条件,现上诉人于二年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合同关系,违反了仲裁前置先裁后诉的法律规定,故李某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裁判观点二: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后,在管理人对劳动者申报的债权作出确认之前,劳动者不得径行申请劳动仲裁。

参考案例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829号石瑞亮与北京市中农良种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这是因为,破产程序作为统一清偿的集体程序,排除了具有个别给付内容的裁判或裁决,进入破产程序之后不应再受理个别清偿的诉求,这不仅适用于诉讼程序,而且适用于仲裁程序。就劳动争议而言,当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后,劳动者有关工资、奖金等劳动债权的给付诉求只能转化为劳动债权的确认,经向管理人申报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有异议的,再行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裁判观点三:职工债权系破产法对职工债权的特殊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此类纠纷,破产企业职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必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参考案例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民终64号蒋培华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中认为,从蒋培华起诉时提交的相关证据看,可初步证明其具有恒生公司的职工身份,本案应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对管理人公示的清单有异议,在管理人不予更正的情况下,职工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规定就职工破产债权而言系破产法对职工债权的特殊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此类纠纷,破产企业职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必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对此类纠纷直接诉讼,有利于保障职工权益的及时实现和破产案件的快速审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蒋培华应先向邯郸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对其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裁判观点四: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与劳动争议纠纷不构成重复起诉。

参考案例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704号1704吕永生与江苏格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中认为,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格力公司管理人公布职工债权确认情况后,吕永生已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管理人回复吕永生对格力公司不享有职工债权,故吕永生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应予受理。至于本案与1523号案件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本案中,吕永生依据破产法的规定,请求确认格力公司欠其劳动报酬19.52万元,并确认为职工债权,故本案系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并非劳动争议纠纷。而1523号案件系劳动争议纠纷,故本案与1523号案件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与1523号案件构成重复起诉,显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律师观点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丰剑波律师认为,破产程序中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适用应当予以严格限制;因为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对于破产企业职工情况等更为了解,相较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更具优势,劳动关系的确认及职工债权的一并处理更符合现代破产法制度所追求核心价值取向--公平和效率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初衷虽然也有利于快速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一方面该程序并非当然具有终局效力。另一方面破产程序中,若职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主张破产企业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劳动仲裁机构裁决破产企业限期支付相关债权,因违反公平受偿原则,客观上已不能实现。

注:文中所有图片均源于网络

丰剑波律师,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青工委副主任,新锐律师,双一流高校法律硕士,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曾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担任大型企业高管多年,法院工作一年;近年来参与的多起破产重整(清算)案件,涉案金额均超过一亿元人民币,代理过民商法领域百多起诉讼及非诉案件; 曾担任某国资委企业法律顾问。 目前担任多家自媒体法律顾问、武隆县沧沟乡线上法律服务团公益律师。

精耕民商法领域法律事务:婚恋家事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新媒体法律事务。

学术论文有《婚姻关系中第三人侵权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等并在新媒体平台发表上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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