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洪德川民商事律师 ,作者洪德川律师
洪德川民商事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寓德于法,百川赴海。
目录
1 | 法条背景 |
2 | 法条对比 |
3 | 法条评析 |
正文
PART ONE
法条背景
股权转让,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个矛盾而复杂的概念。
矛盾体现在:既要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即股东结构的稳定),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但又不能完全禁止,导致股东、资本无法实现退出。
复杂体现在:资本认缴制下,未出资、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股权被转让的,究竟由老股东还是新股东来承担出资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先后责任?如何权衡外部的债权人权利如何与内部的股东权利?可谓一个头两个大。
而如果再加上代持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等等,复杂程度又更上一层楼。
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在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股权转让规则及出资责任问题进行了变更、补充和完善。
本期主要讨论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变革。
PART TWO
法条对比
PART THREE
法条评析
评析:
一、删除了部分没有实质意义的程序
现行公司法的程序如下图:
可见,不论其他股东如何选择,流程的最终是一样的——天要下雨娘要嫁人,不论其他股东同意与否,都无法阻止股权的流动,不论受让股权的新股东从哪个方面努力,都无法阻止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于是,新公司法删去了繁琐、无实际意义的流程,只留下拟转让股东的通知义务和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简化后的新流程如下图所示:
二、公司仍能通过章程对股权转让程序进行个性化设置
常见章程约定如:
①对拟转让股权计价方式进行约定,比如净资产法,未来收益法等。但要注意,如果以该计价方式得出的股权价格明显低于转让的市场价格的,可能被视为限制转让而被认定无效。
②对股权受让人身份的限制,比如约定受让人不得与本公司存在竞业情况,比如约定受让人只能是公司股东。
③约定合理期限内不得转让股权,比如约定公司成立两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需注意,仅可以作出合理限制,但不能完全禁止。
三、明确、细化了通知义务
通知中应当包括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必要条款: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
四、可能受负面影响人群
流程的简化势必会影响时间,在这个层面上,新法的变革可能会导致隐名投资人、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另一方等特殊人群的利益,如有诉讼安排,应提前做好时间规划。
律师介绍
洪德川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干事。担任多家知名企业法律顾问,专注于民间借贷、公司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的民商事争议解决,委托案件累计诉讼标的额已近三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