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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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隐案实刑变缓刑辩护笔记
一起掩隐案,银行卡流水270余万元,诈骗资金60余万元,经笔者辩护,变不可能为可能,变实刑为缓刑。过程曲折,结果令人欣喜和感动。感动来自于作为职业共同体的检察官和法官们。
一、案情简介
胡某打游戏认识了网友谢某,认识三、四年时间了。二人未见过面,一直线上联络,相互间有过多次借款往来。21年,谢某从聊天中得知胡某缺钱用想贷款,遂跟后者讲他认识刷银行卡流水的人,提高银行流水便可提升贷款额度。基于对其的信任,胡某将银行卡拿给谢某介绍的人转账。转账快结束时,胡某听说转账的人要给谢某一笔钱。胡某很不解,为何用我的卡转账要给谢某钱?胡某问谢某何故。谢某未作正面回答,只是给了胡某一笔钱。后胡某因涉嫌帮信罪被警方立案调查,因胡某怀孕,遂对其取保。经查,胡某银行卡转账流水270余万元,其中包含诈骗资金60余万元。
胡某通过网络了解到笔者的情况,当面详细咨询后决定委托笔者为其辩护,其诉求是不坐牢(无罪或者缓刑)。胡某还告知笔者其被警方诱供后承认知道转账的钱是非法的钱,事实上她没有卖卡的打算,也不知道转账的钱是非法的钱。
二、无罪辩护失败,检方建议实刑
笔者阅卷后与胡某核对笔录。胡某将笔录中不实之处一一列举。随后,笔者向检方申请查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确如胡某所言,视频中警方明显对胡某诱供。据此,笔者认为直接认定胡某主观方面的证据(即胡某供述)是有问题的,其来源不合法,内容不真实。
根据实践经验和司法解释,在涉两卡犯罪案件中,卡主与同案犯的关系也可作为推定卡主主观明知的证据。很多有罪案件中,卡主与同案犯是陌生人。司法机关认为作为正常人,将自己的银行卡卖或者租给陌生人使用系异常举动,如果卡主拿不出合理解释,据此可直接推定卡主具有帮信或掩隐的明知。那么本案是否可以以胡、谢二者的关系来推定胡某的明知呢?笔者认为,二人虽未线下见面,但是认识多年,而且有多次借款往来,足以证明二人间有信任基础。二人虽为网友,但并非陌生人。因此,不能依据二者的关系来推定胡某主观明知。于是,笔者将二人近三年的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检方。
笔者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检察官看了意见后,先是去核实同录,他们也觉得胡某笔录中的记录不真实。他们同时认为胡谢二人的网友关系不足以达到让他们相互间可以随便提供银行卡的信赖程度。多次当面沟通下来,检察官表示这个案件需要集体讨论。大半年后,检方告知该案已起诉至法院,建议判处实刑。沟通中,笔者能感觉到检察官对笔者当事人的同情,也能感觉到他一丝的无奈。在我们当前的司法体制之下,非领导层面的个体意志容易被轻视或无视。
三、辩护促使检方调整量刑,成功缓刑
经与当事人商量,笔者在审判阶段放弃无罪辩护策略,争取缓刑成为我们共同的目标。相比之下,这是成功率更高的一种策略。
审判阶段,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提出辩护意见:第一,指出当事人被诱供的情况,让法官意识到当事人主观方面并非如笔录所体现的那样,其有可能是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说即便是构成犯罪,其主观恶性没有笔录中呈现出来的那么大。第二,从其提供银行卡的动机出发,结合客观行为表现,进一步论证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其之所以提供银行卡,是想办理贷款,并非卖卡,所以从一开始她就没有说要收多少钱。第三,论证虽然胡某的银行流水很大,其中的诈骗资金也很大,但胡某起到的作用极小,本案的量刑不能唯金额论,不能因为金额大就一律不予缓刑。毕竟银行卡流水大小以及其中的诈骗资金的多少,胡某是无法控制的。以其无法控制的金额来对其定罪量刑,违反了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审判阶段,笔者提出建议对胡某适用缓刑。公诉人对此提出异议。
庭审结束一个月后,笔者收到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调整书,变更建议对胡某可以适用缓刑。笔者清楚,这一变更可以确定胡某能够缓刑,这一变更系法院采纳笔者辩护意见后要求检方做量刑建议调整。
又过了一周,法院再次开庭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两年半。至此,悬在胡某和其家人心中长达一年之久的石头终于落地,胡某开启快乐的新生活。
刑事案件中,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保守估计在90%以上,换言之,检察院建议缓,大概率可以缓,检察院不建议缓,大概率不可缓。可是,检察官、法官都有犯错的时候,辩护人足够专业、尽责,就可发现机会,让对当事人有利的小概率事件发生。当然,辩护人的成功,最终都离不开专业过硬、宅心仁厚的检察官、法官们,就如本案的检察官和法官一样。检察官和法官们身居要职,掌握着关乎公民生命、自由与财产的裁量权。不管案件大小、多少,要求他们都得谨慎对待每一起案件,能做好这些殊为不易。感谢这些可爱可敬的职业共同体们,感谢他们对权利的尊重,对法治的坚守,于个案中持续带给当事人、辩护人以感动。这些感动持续地激励笔者努力前行,不断地提升个人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以期在个案中不负当事人所托并获得检察官和法官们的认可,逐渐形成良性循环的法治生态圈。
向龙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曾就职于重庆市某公安局法制支队,深耕刑事辩护多年,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有多起无罪、重罪减刑或缓刑成功案例。专心致志、忠诚所托、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是向龙律师的执业理念和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