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8年10月翟某入职大鹏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点为郑州。2022年8月,大鹏公司因经营需要公司部分部门搬至合肥,故向翟某发放了调岗通知,将翟某的工作地点变更为合肥。翟某不同意前往合肥工作,后双方就调岗事宜经过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翟某。故翟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大鹏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吗?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但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主要条款之一,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工作地点,那么用人单位在日后调整工作地点时,就不能违反前述约定。否则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的”,因为工作地点是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对整体劳动合同条件作出评价的重要因素之一,构成了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
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地点,可能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为之的规定。因此,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可能会被认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并承担相应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
二、工作地点变更,劳动者可以不同意吗?
第一种:工作地点变更如果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范畴,劳动者提出不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
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工作地点的变更,造成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更加困难或者根本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种变化主要以跨市、跨省为主,甚至用人单位已经迁移出中国等。这种地点的变化,不仅仅是劳动者上下班距离的改变,对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基础情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像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这样的变化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一般而言,劳动者有理由提出不到新的工作地点工作。
第二种:用人单位搬迁,除了工作地点的改变外,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没有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对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提供了便利条件,甚至条件还优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
工作地点在本市内变化,但距离非常远,给劳动合同的履行带来较为重大的变化,劳动者如果提出不去新的工作地点,有其合理性。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为了消除这种变化带来的影响,采取给劳动者提供班车、交通补贴、宿舍或调整上下班时间以适当减少工作时间等措施,甚至给劳动者增加薪水、增加福利、减轻工作强度等便利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用人单位已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劳动者对于工作地点的变更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故劳动合同还是可以继续履行。
另,工作地点变化仍在本市同一个行政区域内或者即使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但距离较近,虽然这种搬迁会给劳动者履行原劳动合同带来一定的变化,但考虑到这种变化只属于一般变化,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带来的影响非常小,甚至没有影响。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影响不大,劳动者应当服从工作地点的调整。此时,劳动者还是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到新的地点工作,如果不去,用人单位可以以无故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三种:用人单位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口头安排,到新的工作地点工作超过一个月未提异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该变更视为有效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使用人单位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口头安排,到新的工作地点工作超过一个月未提异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该变更视为有效变更。
三、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注意事项
实践中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行为屡见不鲜,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自主权的行使需符合法律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亦需考虑实际工作的需要,才能避免出现相应纠纷,建议企业注意如下事项:
1. 优化劳动合同条款。用人单位在制定工作地点条款时,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不可太广也不宜太窄,约定过广容易被认定为约定不明。但将工作地点约定得过于具体,未来若想单方面变更会更加被动。同时,应明确用人单位具有变更工作地点的权利,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工作地点的情形,为将来可能的变更工作地点提供合同、制度依据;
2. 积极与劳动者协商,并保存证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无论劳动合同是否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在作出变更工作地点决定前,均要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协商,倾听劳动者的意见,形成书面谈话记录,并由参与谈话人员签名,以此证明就变更工作地点事宜与劳动者进行沟通;
3.如条件允许,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变更工作地点事宜,取得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并形成相关的意见和方案;
4.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应具备正当性、合理性,不能具有侮辱性、惩罚性。不能将变更工作地点作为逼迫劳动者离职的手段。
5.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利益。变更工作地点后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不能低于或者变相降低原标准,同时,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比如提供班车、车补、缩短工作时间等,消除工作地点变更给劳动者带来的不利影响。这既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表现,也使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更具合法性。
6.若与劳动者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尽量避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不同诉求的劳动者给予不同的解决渠道,尽量采取风险较小的处理方式,同时需注意过程当中的证据材料保存。
作者简介
王楠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领域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政府、公司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