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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澳法律资讯》2024年1月刊·第四十期 更新日期: 2024-01-26 浏览:160


《珠澳法律资讯》·第四十期

前 言

《珠澳法律资讯》由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联合珠海华发澳服企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澳门产业多元十字门中央商务区服务基地共同发布,每月定时发布,及时更新珠澳两地法律动态、新法法规等。

新法速递

(节选)

1.《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6号

文件属性:行政法规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16日

生效日期:2024年01月01日

内容摘要: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条例提出个人信息处理者严格设定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访问权限、开展个人信息合规审计的要求等;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

全文链接:http://www.jingshzh.com/info/2970.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人民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文件属性:-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24日

生效日期:2024年01月01日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保障和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广泛深入持久有效开展。根据本法,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涵盖思想政治、历史文化、国家象征标志、祖国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英烈和模范人物事迹等方面。在规定面向全体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突出学校和家庭对青少年和儿童的教育。本法要求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和各种形式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包括利用红色资源、文物古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各类文化场馆等资源,通过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和各种纪念庆祝、民俗文化活动,通过升挂国旗、奏唱国歌、宪法宣誓等仪式礼仪,通过文艺作品、新闻媒体和信息网络平台载体等。

全文链接:http://www.jingshzh.com/info/2971.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文 号:-

文件属性:行政法规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25日

生效日期:2024年01月01日

内容摘要: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要求,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进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此外,增加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海域综合治理、约谈整改、信息共享、信用评价、查封扣押等制度。完善规划、标准、监测、预警、调查、环评、应急等制度。

全文链接:http://www.jingshzh.com/info/2972.html

法治动态

(节选)

全国

  • 1月1日,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组织学生刷题备考、讲授新课或集体补课。

  • 1月2日,《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日起施行,明确将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 1月5日,财政部等三部门优化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在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免税限额基础上,增加一定数量免税额度。

  • 1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不得抛扔、踩踏快件。

  • 1月8日,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联合发文,我国将推广农村客运车辆代运邮件快件。

  • 1月9日,最高法、司法部等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布《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

  • 1月10日,广东出台政策,明确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其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

  • 1月11日,工信部等部门部署加快“宽带边疆”建设,提出到2025年底,边疆地区县城、乡镇驻地实现5G和千兆光网通达。

  • 1月14日,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加强适老化无障碍出行服务。

  • 1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规定,3月15日起,自然人和企业作为出资人都需要配合登记机关进行身份核验。

  • 1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征求意见稿,拟将婴幼儿配方液态奶纳入注册管理。

  • 1月23日,国家卫健委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等医疗文书管理工作。

  • 1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管理办法,规定农业投入品及一般性农产品质量、检测方法原则上不制定地方标准。

澳门特别行政区

  • 1月1日,随着“一国两制”事业进入新阶段,澳门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的领域上面临更多挑战,为从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上进一步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以及完善和优化行政长官选举的管理流程,立法会日前通过第20/2023号法律《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该法律已于2023年12月2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并于今(1)日开始生效。

  • 1月8日,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于1月8日公布,为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域的有效管理,配合《海域管理纲要法》之实施,已透过第2/2024号行政长官批示,公布最新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岸线图》,更新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海岸线。

  • 1月8日,横琴粤澳深合区法律事务局局长钟颖仪透露,该局正研究“澳门新街坊”业主的本澳单牌车行驶到广东省其他区域的可行性,并继续进一步优化通关模式,藉此进一步推进琴澳要素便利跨境流动。

  • 1月15日,继面向居民推出“一户通”提供民生电子服务、面向商企和社团推出“商社通”提供商社电子服务后,特区政府于2024年1月15日正式推出以统一政府内部管理为主的“公务通”电子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管理全流程电子化,持续提高公共部门行政管理效能。

  • 1月16日,深合区经济发展局正式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文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申报指南》(简称:《申报指南》),为申报文旅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并将于1月22日-3月31日期间开展申报工作。

  • 1月17日,交通事务局自2024年1月22日起,推出自助领证机领取驾驶证照的试行计划,首阶段适用于透过“一户通”网上办理的澳门驾驶执照及特别驾驶许可证的续期服务。

  • 1月1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法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事务局、珠海市司法局在深合区琴澳国际法务集聚区签署《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法务局 珠海市司法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事务局法律事务紧密合作备忘录》,旨在加强澳门、珠海及深合区法治交流与合作,推动区域法律事务融合发展,促进跨境法治环境融合和涉外法律服务衔接。

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促进澳门青年创新创业的办法》的通知

(节选)

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促进澳门青年创新创业的办法》的通知

执委会各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促进澳门青年创新创业的办法》已经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

2023年12月29日

第2/2023号民生事务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促进澳门青年

创新创业的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积极支持澳门青年参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促进合作区澳门青年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支持澳门青年在合作区创新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以及相关操作指南的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商业办公楼宇,是指在合作区内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含文化创意、科教研发、高新技术),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含权属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的办公场所;

(二)澳门青年,是指18至45周岁(含本数)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三)澳门青年创业企业,是指在合作区依法设立,且澳门青年持股比例合计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企业;

(四)国家、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是指在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大赛所获得的奖项;

(五)本办法所称“最高”“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三条

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为合作区澳门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商业办公楼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简称基地):

(一)商业办公楼宇选址在合作区;

(二)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

(三)具备完善的公共网络、公共会客区、会议室、文印区、休息区等公共服务场地和配套设施。

商业办公楼宇的运营主体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拥有三年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办公楼宇使用权,且该商业办公楼宇为已登记的住所或备案的经营场所;

(二)具备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基地发展规划以及健全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

(三)具备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或者部门,专职管理团队人数十人以上,创业导师五人以上;

(四)具备提供企业注册、财务代账、知识产权、创业培训、法律服务、政策对接、项目对接等配套服务的能力以及完善的毕业制度及考核制度;

(五)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基地自有种子资金或者与五家以上风险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可以使用孵化资金规模二百万元以上;

(六)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

(七)申请及享受本办法扶持或奖励期间,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联机构或者异常经营机构名单内;

(八)承诺自领取最后一笔扶持资金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合作区,不改变在合作区的纳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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