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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司法大数据视角下的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及其解读 更新日期: 2024-01-12 浏览:205


程 洪 波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一、司法大数据的呈现

笔者从不同的纬度对截至 2021 年 6 月 23 日和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融资租赁纠纷案进行了检索,具体数据详见表一(“ / ”上面的数字和没有“ / ”的数据是截至 2021 年 6 月 23 日的数据,“ / ”下面的数据是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数据,两者对比,可见这期间纠纷的增长幅度)。

表一

二、司法大数据揭示的问题

1、在 2021 年 6 月 23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期间,我国融资租赁纠纷出现井喷现象,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融资租赁纠纷判决书数量增幅高达 44.8% ,而同期的纠纷数量增幅为 11.8% ;如果按年度统计,则 2018 年至 2022 年前三个季度的融资租赁纠纷判决书数量分别为6152789、6966601、6438741、4506823、1310024,数据显示,2018 至 2021 年这三年期间是我国融资租赁纠纷井喷最严重的时期,2021 年之后逐渐回落。这也侧面说明,经过前些年的大力发展,国内无论是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还是融资租赁业务量都大幅上升,以至于出现大量违规经营,行业亟待规范。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和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开始加大监管力度,清理、处罚了一批融资租赁公司,对融资租赁业务也加强了日常监管。

2、上海作为中国的金融重镇,融资租赁纠纷数量占全国的四分之一强。

3、售后回租业务占比较高。

4、融资租赁纠纷的一审结案率非常高,全国的一审结案率为 95% 左右,而作为中国金融重镇的上海,一审结案率更是高达 98% ;而同期我国所有案件的一审结案率无论是整个国家,还是经济发达的上海,又或者是经济发展水平中游的湖北,基本在 86% — 87% 之间,远比融资租赁纠纷的一审结案率要低。

笔者认为,这应该是由于融资租赁纠纷尤其复杂,融资租赁公司具有专业上的优势,融资租赁合同条款基本是格式条款,普通的当事人,甚至对融资租赁了解不多的律师,都难以提出有效抗辩,一审败诉后基本放弃了上诉。为了印证笔者的这一判断,笔者又统计、考察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保险合同纠纷,这两类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同样是金融机构,采用的条款也都是格式条款,发现全国范围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一审结案率为 97.8% ,保险合同纠纷的一审结案率为 80.6% 。细究这三类纠纷一审结案率的差距,应该与这三类业务的风控及监管机制不同有关。

金融借款业务比较成熟,一般来说金额较大,所以银行在对借款人的事前调查和担保等风控措施方面,投入的成本要大得多,一般来说银行跨地区的业务几乎没有,这些因数决定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事实相对清楚,相对人的抗辩余地不大;而保险合同纠纷虽然也较为成熟和专业,但保险合同纠纷一般合同金额较小,保险公司不可能对相对人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保险业务都是非现场作业,保险公司的风控措施薄弱,取而代之的是格外强调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和事后的调查。

所以,保险业务相对容易发生纠纷,发生纠纷后相对人的抗辩积极性也较高。而融资租赁纠纷,因为涉及的买卖、租赁各方多方面的法律关系,远较前两种法律关系更为复杂,且极易与租赁合同尤其是借款合同相混淆,而其每笔业务的标的金额相对较金融借款合同要小,相较保险合同要大,所以融资租赁业务的风控措施相较银行要弱,相较保险公司要强,但因为之前监管部门没有对跨地区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重点监管,加之售后回租业务的大量存在,租赁物虚化,融物不能起到担保融资的作用。

为了探寻问题,笔者决定从司法大数据入手,用 Alpha 软件的检索功能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融资租赁纠纷案由项下不同检索纬度的案件数量,具体详见下表:

表二

说明:

1、上述检索条件是逐步增加的,但第 4 步和第 5 步是并列的,第 3 步和第 6 步是并列的,检索条件不同而已;

2、截止时间是 2021 年 5 月 16 日上午 12 : 00 ,第 6 步的截止时间是 2021 年 5 月 23 日早上 9 : 00 。

上述检索结果表明:

1、作为中国的金融中心,对于融资租赁这种新的业态,上海的金融重镇地位凸显,上海地区法院处理的融资租赁纠纷案件超过了全国法院的四分之一。

2、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违约金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 24% 的判决支持率上海地区的法院极高,占全国法院的过半数,如果考虑到上海地区的法院是以近四分之一的案件,占有了全国法院如此判决数量的过半数,就更可以凸显上海地区法院对这类判决的支持率之高,在 7280 件承租人提出违约金过高抗辩的案件中,有 6987 件案件没有支持,只有 293 案件获得了上海法院的支持,比例只有 4% ;继续分析数据发现,上海地区法院每审理四件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不论合同是否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处罚措施,也不论承租人是否提出了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就有一个案件是按照 24% 的民间借贷案件违约金的上限来判决的,概率高达 25%( 6987 / 27886 = 25% )。

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订后,将民间借贷违约金的上限由 24% 调整为 LPR 的四倍,上海地区法院判决支持的上限也随之降低,但总体的原则没有变化。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利率允许比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高 50%,一般在 9% 以内,按照 15.4% 判决违约金仍然偏高。

4、目前司法界对否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过于谨慎,否定合同性质的案件比例不到万分之五,这与我国融资租赁业实际情况不符。

我国之前一直不认可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后来为了吸引民间资本投资于社会经济建设,国家法律由否定改为认可,同时考虑到民间资本的风险识别、管控能力较差,如果允许的利率过低,也不利于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经济发展,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后特许民间借贷的利息较之于金融机构的利率要高出很多。但过高的利率上限滋生了很多暴力催债,造成了诸多的社会问题。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8 月 18 日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一个重要的内容是将民间借贷违约金的上限由原来的 24% 调整为 LPR 的四倍,希望借此减少暴力催债等社会乱象。

由此,我们不难理解,如果法院对融资租赁案件的违约金支持过高,势必引导融资租赁行业放松业务风险管控,而过度依赖出现违约后的司法保护,也加重了违约人的违约成本。

2020 年 12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发布,明确指出,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笔者在代理融资租赁纠纷案件过程中,提出违约金不能简单粗暴地直接援引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裁判。主审法官则认为,该司法解释应当理解为,不适用该解释就是不受 LPR 四倍的限制,可以突破 15.4% 。这一理解差异值得关注。

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因为风险控制能力较差,如果许可的利率过低吸引不了民间资本,所以才容许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比金融机构要高出很多。现在,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已经调整为 LPR 的四倍,就当前形势而言是明显地降低了,自然不可能让金融机构的违约金上限比民间借贷的更高。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 2013 年 11 月 25 日就公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并在第一条就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应该说,融资租赁行业的一些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已经引起了最高司法机关的足够重视,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给予了司法矫正。但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本来就很复杂,该条款又相对抽象,非专业法官和专业律师可能不明白“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做出认定”的丰富内涵,也不知道如何从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方面去对合同的实质进行审查和认定。

客观上来说,纷繁复杂的融资租赁社会经济生活也对法官和律师的专业水平提出了空前的挑战。再加上否定了合同性质以后的处理也让法官颇费思量。由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是分期支付的,租金中又包含了本金和利息,所以,对资金的占用成本的计算和处理会非常麻烦,这也客观上造成了法官不愿否定融资租赁合同性质的心理定势。

司法审判是行业发展的风向标,我们绝对不能忽视每一个案件的导向作用,更何况是如此严重的司法审判倾向。

笔者认为,面对当下日益严重的融资租赁业乱象以及近三年来的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井喷现象,司法审判机关应该加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实质性审查,大胆否定以融资租赁之名行非法放贷之实的违法行为,严防融资租赁公司异化为影子银行干扰国家的宏观金融政策;改变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过度司法保护,降低违约金保护的上限,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事前调查和风险管控,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于累教不改的融资租赁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函,直至向有关监管机关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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