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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丈夫可以给他的私生子购买大额保单吗 更新日期: 2023-11-24 浏览:168

丈夫可以给他的私生子购买大额保单吗

案例举示

洛总和妻子俩人经商多年,积累了不少财富。但其与妻子却只生育了两个女儿,一心想要儿子的洛总,背着妻子在外与其他女人生育了一个儿子,并视如珍宝。为了确保儿子的利益,洛总想给儿子购买大额的保单,但碍于儿子非婚生子的身份,不知道是否可行,便前来咨询。

案例解析

在本案例中,首先需要确定的是洛总是否可以为他的非婚生子购买保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同时,《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虽然洛总的儿子是他的非婚生子,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由此,可以得知,洛总与他的非婚生子之间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存在保险利益,他作为父亲,可以为自己的非婚生儿子购买保单。

实务指南

洛总在为非婚生子购买保单的时候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虽然从法律上来讲,洛总可以为他的非婚生子购买保单,但在实践中,保险公司也需要注意相关风险的规避,在遇到这类客户时,正常情况下,会要求投保人出具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即会要求洛总提供儿子的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鉴定报告,这样即可完成投保手续。

问题延伸

洛总为非婚生子购买大额保单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妻子的合法权益呢?

在现实生活中,像洛总这样的情形确实大量存在。而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问题总是引发许多法律争议,尤其在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配、遗产继承等方面更是纠纷频发。

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于共同所有,但双方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法律也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也就是说,夫妻任何一方因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都可以自主支配相应的财物,也就是所谓的“家事代理权”。

但是,家事代理权是否就意味着夫妻一方 可以打着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名义随意无限度地支配、消费共同财产呢?当然不是。对于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按照法律应当解读为是指夫妻共同生活及家庭共同生活中,必须发生的各种事项。其中包括一般家庭日常所生的事项,如购置食物、衣服、家具等生活用品,娱乐、保健、医疗以及子女教育、老人赡养、雇佣家务服务人员、对亲友的馈赠等事项。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从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夫妻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那么,洛总给自己的非婚生子购买大额保单的行为是否是他在正常行使家事代理权呢?是否为了自己日常家庭生活需要呢?笔者持否定意见。

首先,洛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生育了子女,违背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属于过错方,如果双方离婚,其很有可能需要承担过错责任。而这样的行为,本身也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其次,洛总为自己的非婚生子购买大额保单,并不属于他和现任妻子之间的日常家庭生活需要,不是这个家庭必需要产生的支出。尽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但对于洛总来说,他的妻子没有抚养他的非婚生子的义务。同时,从法律上对于父母抚养子女的“抚养义务”的范围界定来看,给子女购买大额保单也并不是必须要履行的抚养义务之一,也就是有条件可以为之。尽管洛总有条件,如果是给自己的婚生子女购买大额保单,只要排除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那该行为自然没有太大争议。但其是给自己的非婚生子购买大额保单,该行为显然不属于日常家庭生活需要。当然,如果其妻子事先知晓并同意,那属于双方合意的行为,当然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洛总私下瞒着妻子实施该行为,而该行为又并非其与妻子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必须产生的,那无疑构成了无权处分,损害了其妻子的财产权益。

当然,凡事亦有例外。如果洛总给非婚生子购买大额保单的资金来源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单方继承或者单方受赠的财产等),那么,他享有对这部分财产独立自由支配的权利,不涉及侵犯妻子财产权益的情形。

综上,像案例中洛总这样的情形,其作为投保人当然可以给自己的非婚生子购买大额保单,但是该行为不排除会因为损害配偶一方财产权益而被对方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实践中还需慎重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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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筱丹 婚姻家事律师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

重庆市两江新区普法讲师团成员

从业多年,长期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突破传统婚姻家事诉讼事务格局,倡导婚姻家庭全方位风险防范理念,打造婚前、婚后、离婚、继承、刑事五位一体的风险防范体系,融合非诉与诉讼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客户量身定制法律服务方案,力求最大化地帮助客户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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