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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离婚损害赔偿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司法认定 更新日期: 2023-11-23 浏览:192

离婚损害赔偿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司法认定

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中第五种“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兜底的适用条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扩宽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但在理论界及司法实务中均存在较大争议。

一、离婚损害赔偿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程序上需要满足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并积极主张,实体上需要配偶一方有过错,如双方均有过错则不予支持。

由于我国离婚形式分为协议离婚(行政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不同的形式在程序上又有所不同。一是必须在诉讼离婚时同时提出,即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是可以单独提出的情形,即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离婚后一年内起诉的除斥期间已废除)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以实际财产损失为限,不包括可期待权益)和精神损害赔偿(坚持抚慰为主,补偿为辅,适当限制并酌情确定)。

二、离婚损害过错与重大过错的边界

过错,从语义解释为过失;错误。但民法学上的过错是根据过错原则进行评价,依照《民法典》1165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因果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上述规定,过错推定原则应依照法律规定,由于我国婚姻家庭法领域目前还没有相应规定,显然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又分为故意和过失,因此离婚损害重大过错应当是以故意为前提,同时在主观恶劣程度上应当适当高于故意,同时损害结果严重程度也应当高于故意。离婚损害赔偿纠纷中构成重大过错应当要求过错方在主观上认识到自身的过错行为有违夫妻忠诚义务或公序良俗,同时在客观上给配偶造成实质性重大物质损害或精神损害,过错一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与受害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痛苦存在因果关系。

换而言之,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中的过错应当与前四种法定过错情形中的过错具有相近的严重程度。

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2580号胡某与刘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认定。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在第四十六条,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规定是我国以立法形式首次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填补受害配偶的损害,通过给予具有经济赔偿和精神慰藉双重作用的抚慰金以抚慰受害方。但是实践中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以限制性的列举方式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予以规定,无法对其他过错情形进行扩大化解释,难以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效果,充分实现该制度制裁导致婚姻解除的过错方的功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采取列举式与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基础上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即在原有四项法定过错之外又增设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性规定,从而解决了该制度适用情形过窄的问题。本案中,胡某、刘某于2019年10月18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三日后2019年10月21日刘某即与他人再婚,并于2020年4月13日生育一子。根据刘某与他人再婚生子的时间节点及庭审中双方认可的事实,其过错行为的程度已经达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条件。

三、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

我国《民法典》1079条第三款列举了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当离婚的五种法定离婚情形,除了第四种“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情形外,其他四种情形均与《民法典》第1091条有不同程度重合。但无论是《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还是其相应的司法解释并未明确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判断标准。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关键词“民事案件、离婚、重大过错”检索结果显示自2004年至今共有9504篇裁判文书,判决书9184篇,裁定书292篇,调解书11篇;根据案件审理法院层级分析基层法院6595篇,中级人民法院2771篇,高级人民法院122篇;最高人民法院3篇。

(一)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1、婚内出轨

婚内出轨分为不同情形,不仅包括婚外恋一夜情还包括卖淫嫖娼等有违夫妻忠实义务或公序良俗的行为,但并非婚内出轨行为都属于其他重大过错范围。

参考案例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2022)辽0922民初318号赵某、张某1离婚纠纷案件中,张某1在同赵某及其亲属谈话录音中承认自己婚内出轨,可以认定张某1在婚姻期间违背夫妻忠诚义务,这必然影响夫妻感情是造成关系破裂的原因之一,无过错方赵某提出离婚损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提出损害赔偿金50000元过高,本院酌定张某1支付损害赔偿金30000元。

但对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卖淫嫖娼行为,其性质属于过错行为还是重大过错行为,不同法院判定结果不同。例如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8民终682号王某、吴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另查明王某因卖淫行为受到治安处罚,其行为存在过错。将一审法院财产分割有四六分改判为三七分。

婚内与第三者生育子女,但又无法证明与他人同居的事实的情形。

参考案例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3)沪0120民初11300号汪琴与戴佩军离婚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与他人同居而生育戴雅馨并无证据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与第三者发生关系并生育一女,被告明显有过错,并对原告造成很大伤害,原告请求损害赔偿,本院应予以支持。考量被告的支付能力等具体情况,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9,000元。

2、婚内欺诈性抚养

欺诈性抚养分为婚外欺诈性抚养和婚内欺诈性抚养及同居欺诈性抚养。

婚内欺诈性抚养是指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孕育子嗣,丈夫将非亲生子女当作亲生子女抚养,在抚养过程中倾注了大量心血与财力,但亲子鉴定表明子女与父亲并不具备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这就构成了婚内欺诈性抚养关系。

参考案例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16897号张某某与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认为,本院中,被告李某某在其与原告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张某晰非原告张复生所生,使原告张复生将张某晰当作自己的亲生女儿抚养至成年。被告李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无抚养义务人即原告张某某的人格权和财产权,亦严重损害了原告张某某的感情,故原告张某某有权要求被告李某某返还张某晰自出生起至18周岁止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严重违法及犯罪行为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婚内夫妻一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相对于重婚、与他人同居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更严重。例如在极个别再婚组合家庭中,继父母对继子女存在家暴、虐待、遗弃、性侵等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猥亵性侵行为在过错程度上较家暴、虐待遗弃行为更为严重,主观恶性也更大。

参考案例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383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

(三)生理缺陷隐瞒情形

生理缺陷隐瞒情形主要包括非正常性取向隐瞒和重大疾病隐瞒。

同性恋婚姻虽然在部分国家得到法律上的认可,但目前我国对同性恋在法律上不予认可。结合司法实践,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中以同性恋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最终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如凤毛麟角,一方面是由于要证明同性恋事实的举证比较难,另一方面是由于同性恋也不是法定离婚理由。

参考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179号李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被告为同性恋导致其精神受到伤害而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我国《民法典》1053条规定了,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但对于无过错方因各种客观情况超出一年除斥期间撤销权丧失,只可通过离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因配偶的隐瞒与欺骗行为会给对方的婚姻生活造成实质性损害,无过错方有权主张过错方的行为符合“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构成要件请求损害赔偿。

参考案例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人民法院(2023)冀0923民初92号于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原告提供的病例可以证实被告王某存在婚姻过错,本院酌定被告给付原告离婚损害赔偿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共计80000元。

(四)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

婚姻关系是以人身属性为基础财产属性为支撑,《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了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同时第1079条第三款第三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作为法定离婚理由之一,都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内容,而一方具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对婚姻关系稳定造成严重破坏,基于公平原则,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过错方应当进行赔偿。

参考案例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2022)赣0781民初1848号刘某1、刘某2婚姻家庭纠纷案。

丰剑波律师,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青工委副主任,新锐律师,双一流高校法律硕士,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曾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担任大型企业高管多年,法院工作一年;近年来参与的多起破产重整(清算)案件,涉案金额均超过一亿元人民币,代理过民商法领域百多起诉讼及非诉案件; 曾担任某国资委企业法律顾问。 目前担任多家自媒体法律顾问、武隆县沧沟乡线上法律服务团公益律师。

精耕民商法领域法律事务:婚恋家事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新媒体法律事务。

学术论文有《婚姻关系中第三人侵权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等并在新媒体平台发表上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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