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的私生子能否分割他的身故保险金
案例举示
老赵与妻子结婚八年,生育了一个女儿。老赵常年在外打工,妻子留在老家照顾老小。在外打工期间,老赵与另一女子江某产生恋情并生下了一个儿子。后来,老赵不幸意外身亡。其后不久,江某发现老赵生前给他自己购买了一份意外保险,保单受益人为“法定”,于是江某拿着保险合同前来咨询,问她和老赵的儿子能不能分割这笔身故保险金?
保单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看这份保单的构架。
案例解析
第一步:在本案例中,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这份保单的受益人是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也就是说,老赵的这份保单的受益人为他的法定继承人。
第二步:老赵的法定继承人都有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由于老赵的父母、配偶、子女都在世,因此老赵的法定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的全部继承人。
第三步:老赵与江某所生的儿子是否是老赵的法定继承人呢?
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因此老赵的法定继承人如图所示:
第四步:老赵与江某所生的儿子能分割多少份额的身故保险金?
由于老赵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分割比例,因此,该笔身故保险金理应参照法律规定的遗产分割原则,由老赵的法定继承人平均继承。
实务指南
关于这份保单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该如何领取?
老赵的法定继承人在老赵身故后,可以凭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因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同,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受益人提供不同的资料。但在实践中,至少有三份文件是必不可少的。
第一,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第二,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第三, 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本案例中,虽然江某手里有老赵的保险合同,但是其很有可能无法提供上述资料而无法为其儿子顺利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要想获得保险金,不得不直接与老赵的父母、配偶相互协商,能够协商一致自然是好,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极有可能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
法律建议
从以上的案例我们得出结论,从法律层面上来讲,非婚生子女可以依法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但在实践中,非婚生子女在领取身故保险金也确实存在一些客观的困难。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没有作出合理的安排或者事先没有为非婚生子女预留相应的证据材料,比如亲子鉴定报告等,那么势必会给非婚生子女领取保险金造成一定的阻碍。因此,有类似情况的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最好作出合理有效的安排,避免以后保险受益人之间发生不必要的纷争。
问题延伸
养子女能否成为保险合同的身故受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由此可知,合法的收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和调整,养子女依法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图标解析
周筱丹 婚姻家事律师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
重庆市两江新区普法讲师团成员
从业多年,长期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突破传统婚姻家事诉讼事务格局,倡导婚姻家庭全方位风险防范理念,打造婚前、婚后、离婚、继承、刑事五位一体的风险防范体系,融合非诉与诉讼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客户量身定制法律服务方案,力求最大化地帮助客户走出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