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56-8812662
专业文章 |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以开具发票作为付款条件的司法认定 更新日期: 2023-11-07 浏览:236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以开具发票作为付款条件的司法认定

一、关于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承包人应当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开具发票。

因此双协议中约定的提供发票并非是指由税务机关提供发票,而是指在给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方向发包人给付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二、司法案例

参考案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331号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赵程太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开具发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开具发票系合同附随义务,新疆兵团水电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未要求赵程太开具发票,其二审中以赵程太未开具发票为由要求直接扣减税款,依法无据,且原判决对新疆兵团水电公司关于发票的主张并未审查处理,依法不影响其主张权利。新疆兵团水电公司认为原判决未处理发票事宜,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依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参考案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050号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口现代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现代城公司可否因兴华公司未开具发票拒付工程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已查明,在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兴华公司作为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施工的主要义务,现代城公司作为发包人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主要义务,向兴华公司支付工程款。开具发票为兴华公司的附随义务,现代城公司不能以兴华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其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310号宁夏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瑞泰公司上诉认为4.25协议第七条约定以开具发票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该付款条件并未成就。该第七条约定“……宏成公司应在瑞泰公司转账付款或办理房产抵顶之前(为了尽快办理交房,本合同第一次支付793万元付款后的七天内宏成公司应把所有应开而未开给瑞泰公司的所有的发票补齐,否则瑞泰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后面的款项)向瑞泰公司开具等额的税务部门认可的工程款专用发票……”。首先,该条并未明确约定将开具全部税务发票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其次,从文义分析,该约定括号内所称应开而未开的发票应是指瑞泰公司已付工程款所对应的发票,并不包含未付工程款对应的发票。其三,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开具发票是宏成公司的附随义务,支付工程款是瑞泰公司的主要义务,瑞泰公司以宏成公司未履行开具发票义务作为不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因此,瑞泰公司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建议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青工委副主任丰剑波律师认为,无论是建设工程领域还是其他商事活动中,“先开票后付款”作为常见的交易习惯,甚至直接写入合同条款;因此发生争议屡见不鲜。

双方处于平等协商地位时,乙方应对相关条款引起足够重视,尽量不将“先开票后付款”订入合同;为了促成交易,接受“先开票后付款”条件,应当在后续中注意留存交接证据;存在多次交易情况下应当分门别类出具对等数额的发票。

丰剑波律师,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青工委副主任,新锐律师,双一流高校法律硕士,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曾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担任大型企业高管多年,法院工作一年;近年来参与的多起破产重整(清算)案件,涉案金额均超过一亿元人民币,代理过民商法领域百多起诉讼及非诉案件; 曾担任某国资委企业法律顾问。 目前担任多家自媒体法律顾问、武隆县沧沟乡线上法律服务团公益律师。

精耕民商法领域法律事务:婚恋家事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新媒体法律事务。

学术论文有《婚姻关系中第三人侵权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等并在新媒体平台发表上百篇专业文章。


咨询热线
咨询热线: 0756-8812662 0756-8812686
留言咨询
来访路线
公众号
小程序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