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台办特邀“总对总”调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合肥、德州、六安、淄博、绥化、晋城、固原、嘉兴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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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21年3月5日、3月21日原告彭大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向被告张先生转账6000元、10000元及5000元。后,彭大哥以自己与张先生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张先生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张先生还款。诉讼中,彭大哥称张先生因其妻子身患疾病,急需凑钱治疗,因此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同时彭大哥称因当时借钱给张先生时考虑到他是用于救人,故没有及时让张先生打借条,后要求补打时张先生却不愿书写,甚至否认借钱事实,彭大哥无奈依法起诉。被告张先生则辩称,借款事实不属实,微信转账是彭大哥向其套现,转账后已将相应数额现金交付彭大哥,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具有借条、借款合同或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本案彭大哥主张张先生向其借款,仅提供双方微信转账记录,未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或其他能表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彭大哥不能举证证明其与张先生之间已达成借款的合意,未完成其作为原告应负的举证责任,不能证实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而法院没有支持彭大哥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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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解读
民间借贷主要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其中,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则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合同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协议,包括有无利息以及利率多少,均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当然,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有上限限制的。除了有协议约定外,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除借贷双方间形成借贷关系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现实生活中,不少的当事人都以为,只要自己有转账的记录,就可以证明借贷的事实,他们完全忽略了借款合同或者借条的重要性。然而实际上,民间借贷的基本事实应包括两大要素,即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单纯的转账记录只能说明双方有金钱往来,不能直接认定是民间借贷关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一般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需要首先向法庭举证证明存在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果只是口头约定而没有任何其他实质性的证据,亦或者仅有转账凭证,则很难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或者民间借贷行为已经发生。同时,人民法院也考虑到一些借款合同的当事人确实存在缺乏法律意识,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亦没有出具借据的情况,出借人要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的确困难较大,因而,可以认为原告作为出借人提出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时,其已对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此时应当进一步结合被告的答辩情况,对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分析、认定。司法实务中,原告因没有签署借款合同或借条,又无其他可以证明系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据,并因此败诉的情况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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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提醒
律师在此提醒您,在涉及款项借贷时,借贷双方之间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等书面凭证,以便有据可查、减少纠纷,并在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时载明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核心要素。此外,在借款时,也应明确交付过程,避免现金交付,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能够证明款项实际支付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备注用途为借款的信息。
还需要注意的是,借款合同或者借条应形式规范、内容明确。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或者借条通常包含标题、正文、署名和签订时间四部分。其中用词准确,语义严谨,避免歧义,最好由借款人当面签名并捺印,防止他人冒签。
此外,也要注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约定要明确,依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合同或者借条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也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虽然出借人和借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中同时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等,出借人可以选择其一或全部进行主张以实现自身利益,但总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上限,即LPR的四倍。另外,出借人出借款项时,不得预扣利息,出借人预扣利息的,人民法院将以出借人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