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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如何认定债务人破产前无偿转让应收款的性质? 更新日期: 2023-10-09 浏览:219

如何认定债务人破产前无偿转让应收款的性质?

2023/9/26

本文法律条文如无特别说明,皆指《民法典》。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应收账款。2018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向其告知该笔债权已转让给丙公司。2018年1月17日,乙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与丙公司签订《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同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上述10万元款项。

2019年3月25日,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查明,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8日期间,甲因未履行多起生效判决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管理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案涉《债权转让协议》无效,要求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其已收取的10万元款项及相应利息。丙公司拒绝返还,理由为:案涉债权转让系无偿转让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无偿转让财产的撤销权时间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本案不符合撤销权条件。

本则案例涉及的焦点问题是如何认定债务人破产前无偿转让应收款的性质。

《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了可撤销行为,第33条规定了无效行为。实务中,二者的区分有时并不是泾渭分明,如本期案例涉及的无偿转让应收款的行为。对该行为的性质,有认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第31条,有认为系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属于无效行为,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第33条。不同的认定将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因而,如果正确适用上述法条就显得格外重要,其不仅关乎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也影响着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本期,我们就具体聊聊该话题,供参考。

一、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所谓“破产撤销权”,是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的权利。《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对可撤销行为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其中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3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的可撤销行为(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

所谓“无效行为”,也称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一个行为因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而没有效力。《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根据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无效行为因其本质具有违法性,因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因实施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论何时发现,都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行为人的财产恢复至行为人实施行为前的状态。

二、可撤销行为与无效行为的区别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可撤销行为与无效行为存在以下区别:

其一,相较于可撤销行为,债务人实施无效行为的主观恶意更大,对债权人权益的损害一般来说也更大;

其二,可撤销行为有时间限制(一年或六个月);无效行为的发生期限没有限制,它既可能发生在破产程序中,也可能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或者1年内,甚至更长时间;

其三,可撤销行为与出现破产原因有必然联系;无效行为与是否出现破产原因没有必然联系,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无效行为;

其四,可撤销行为在该行为被撤销之前具有法律效力;无效行为是法律上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自始无效。

三、法律的具体适用

回到本案,我们通过案例解读法律的具体适用。

首先,确认案涉债权转让行为的性质。2018年1月11日,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应收账款债转让给丙,丙并未举证证明其受让上述债权已支付了对价。法院认为,债权转让虽不以支付对价为生效要件,但这种未支付对价行为是本院衡量双方主观目的的方式之一,结合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8日期间,甲已因数笔大额债务未予清偿而被申请强制执行,甲未向执行法院申报其持有的应收账款,反而以无偿形式转让给丙,故甲将应收账款转让的行为具有为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该行为之实质系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和手段将甲的应收账款隐匿、转移出公司控制范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3条第1项的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法院判决确认甲与丙签订案涉《债权转让协议》的行为无效。

其次,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如前所述,无效行为自始无效,其发生期限没有时间限制,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据此,法院判决丙向甲返还其已收取的10万元款项并偿付相应的利息。

律师简介

李悦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教育背景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在职)

专业领域:

1.破产法律实务及研究 民商事权益争议

2.出版著作:《合同的新常识——解读民法典合同编66条新规》

个人荣誉:

1.获杭州市律师协会2015年度嘉奖。

2.论文《行使船舶优先权与破产程序冲突研究》获第四届(2018年度)杭州律师论坛优秀奖。

3.论文《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探析》获第五届(2015年度)浙江律师论坛论文二等奖。

4.论文《破产案件中让与担保物优先清偿权问题》获2016年度杭州律师论坛企业重整与清算分论坛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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