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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职务作品区别于法人作品的核心——实质性贡献与独创性来源 更新日期: 2023-08-18 浏览:221

职务作品区别于法人作品的核心——实质性贡献与独创性来源

【导读】

区别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仅依据是否“代表法人意志创作”不具备可行性,应着重考虑法人对案涉作品是否做出实质性贡献及独创性的构思、选择和表达。

著作权原则上属于作者。但对于职务作品、法人作品等特殊作品类型,法律出于利益平衡作出了特别规定,笔者在此对相关作品的权利归属与认定分析如下:

01

职务作品的权属认定

职务作品是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也即员工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确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规则,既要保护单位的物质投资又要兼顾作者的智力创作。

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計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了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两种情况及权利归属。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仅享有作品完成2年内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则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作者仅保留署名权。

02

法人作品的权属认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案例分析

下面结合(2020)闽02民终3071号案例来具体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狮市信德宏工艺品有限公司(简称“信德宏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企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企安公司”)

2013年至2016年,案外人傅圣南在赛尔家公司任职总经理,管理日常行政事务,上诉人信德宏公司与赛尔家公司均为石狮信德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

2015年12月24日,信德宏公司在福建省版权局登记取得“长角花纹羊”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人为信德宏公司,首次发表时间2015年10月1日。

2017年7月12日,傅圣南在福建省版权局登记取得“三羊开泰”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人为傅圣南,创作完成日期2015年3月8日,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日期2015年3月20日。

傅圣南在赛尔家公司任职期内,傅圣南主持创作了案涉争议美术作品,并代表赛尔家公司签署了多份“三羊开泰”作品的订货合同。2014年12月30日,赛尔家公司的认证微博“赛尔加”发布了“三羊开泰”作品;2015年4月,傅圣南授权企安公司将“三羊开泰”作品进行生产和销售,企安公司于2015年4月起在其天猫网店销售“三羊开泰”系列工艺品。

2018年信德宏公司以企安公司未经其公司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复制并对外发行侵害信德宏公司著作权的作品为由,请求企安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信德宏公司作品复制发行权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相应损失及合理费用。一审庭审中,信德宏公司、企安公司以及傅圣南共同确认,傅圣南登记的“三羊开泰”与信德宏公司登记的“圈耳花纹羊”、“长角花纹羊”以及“短角花纹羊”系同一美术作品。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以信德宏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系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进一步查明傅圣南为案涉作品的主创人员,创作无需利用公司提供的特殊物质或技术条件;案涉作品的创作过程及内容并不反映单位的意志,而是由创作者作出实质性贡献,体现其独创性的构思、选择和表达,强调了不能将“代表法人意志创作”作为认定法人作品的简单唯一标准。因而判定案涉作品既非法人作品也非特殊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属于作品的主创人员傅圣南,故信德公司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

实践中,员工在职期间创作作品的情形很常见,除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特殊职务作品以及法人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归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之外,更多的是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为此,涉及到在职创作作品时,相关主体除应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之外,还应充分运用法律规定提前布局一般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可依据《著作权法》第18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通过合同约定来确定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来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只有当作品的权属清晰,才能有效的实现其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利,为著作权人减少纠纷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

作者:罗秀梅律师,合伙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任京师(重庆)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11年来专注企业法律服务,拥有多年大型集团企业法务负责人经历,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和知识产权管理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较强的“法商思维”能力,善于站在老板立场分析解决问题。

执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

作者:张兴卫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拥有多年大型集团企业法务经验,擅长知识产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尽职调查等法律事务处理。

执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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