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7月3日电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和文化发展研究部”部长李建伟在接受采访时建议尽快研究出台遗赠税,以弱化财富两级分化走势。李建伟提出开征遗赠税,实际上向社会释放出了一种信号,遗赠税政策出台可能比我们想象得要快,也表明了政府对减少财富差距和解决财富传承问题的关注。遗赠税的再次提起一时激起千层浪,引发讨论:
遗产税真的要来了吗?会对财富传承产生什么影响?又该如何应对?
一、什么是遗赠税?
“遗赠”一词在民法典继承编中多有提及,根据民法的一般解释,是指自然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此处遗赠税中的“遗赠”并非上述之含义,而是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合称,换言之,通过继承或赠与所获得的遗产都需要缴纳相应的税。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去世以后遗留的财产征收的税收,通常包括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的税收和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征收的税收。赠与税是指自然人在特定时期内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时,依法对赠与财产应课征的一种税。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同时提出是出于防止通过赠与等行为恶意规避遗产税的目的,参考国际上的做法,赠与税的开征以遗产税为前提,大多数国家将赠与税视为遗产税的辅助税种。故遗赠税的提法并非遗产税之混淆,而是更为完整全面的表达。
现代遗产税更多被期待用以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进而促进平等和社会公正,而财政目的越来越弱。遗赠税有助于平衡个体间的竞争环境,从而增加机会平等并改善社会流动性,调节收入分配、降低代际财富转移、促进社会公平,还有助于鼓励慈善。但遗赠税在实际征收的过程中普遍存在一些问题,作为一个复杂的税种,遗赠税的征收对国家机关的监管技术水平有较高的要求,还可能造成资金和人才的外流。遗赠税一旦征收,由于其涉及到代际间的财富传承,影响的范围十分广泛。
二、遗赠税征收的国内外实践
(一)国外实践
纵观世界,近代遗产税开始于1598年的荷兰,后来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相继开征了遗产税,其本质是扩展税源。直到20世纪,遗产税才真正固定为一个税种,设立的目的也调整为调节贫富差距,而非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工具,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广泛课征,不同国家的遗赠税征收政策不同。据统计,全球共有114个国家开征遗产税,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国中,更是有91%的国家开征遗产税。如美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最高税率为40%,起征额为1118万美金,法国为45%,日本最高70%等。遗赠税的征收给这些国家带来了不少税收,减轻财政支出的压力,抑制了社会财富分配不均。
近年来,国际大趋势关于遗赠税的征收持较为保守的态度,主要表现为遗产税的废除和遗产税的少征或免征。为了增加对资本的吸引力、降低征管成本,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没有或已经废除了遗产税。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地区都已经废除遗产税。中国台湾地区在2009年将免税额提高到1200万、税率从50%降低到10%。
遗产税在征管模式上,分遗产税制更为普遍,但征管难度与征管成本相对更高。税率设计上,更多国家采取累进税率,以强化财富调节功能;税率比例上,各国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在40%~60%之间,最低边际税率在5%~18%之间。减免扣除上,一般包含丧葬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慈善捐赠扣除、配偶和子女扣除等。大部分国家在管辖权方面遵循属人原则,针对本国公民或在本国有住所居民的境内外继承财产均征收遗产税,在适用税收协定时可对在国外已缴纳的遗产税进行抵免。此外,大多数国家将赠与税视为遗产税的辅助税种,防止通过赠与等行为规避遗产税。也有以英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只设置遗产税,不单独开征赠与税,仅将被继承人生前7年的赠与财产合并作为应税遗产进行征收,以简化税制。
(二)国内实践
目前,我国暂未开征遗赠税,但关于征收遗产税的说法并非首次提出。早在 1950 年,《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提出,要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1993 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1994 年,新税制改革把“征收遗产税”列入税制改革方案。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调节过高收入,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消费税,开征遗产税等税种。”在上述政策导向之下,2004年9月,相关部门制定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并上报了国务院。我国2010年修订的《新版草案》(尚未实施)甚至给出了具体征收起点、对应税率及其计算方法。2013 年,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研究适时开征遗产税”。但一直以来,由于不同时期的国情所限等各种因素并未实际征收。
近些年来,遗赠税或遗产税又被频繁提及也是基于形势的变化。
一是共同富裕目标的指引。在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上,共同富裕是目标与路径的有机统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如果社会财富的代际传承没有成本,阶层固化现象加剧,社会财富分配不均和财富两极分化的问题就会加大,这对于推进共同富裕构成了障碍。因此,在共同富裕这一目标的指引下,遗赠税弱化财富两级分化的作用也被赋予了更深的时代意义。
二是社会大众财富积累普遍增加,形成了具有遗产纳税能力的大批群体。根据胡润百富于今年3月发布的数据,截至2022年末,中国拥有千万人民币资产的“高净值家庭”数量达到211万户,拥有亿元人民币资产的“超高净值家庭”数量达到13.8万户,拥有3000万美元的“国际超高净值家庭”数量达到9.2万户。我国居民的财富60%以上是房产形式,房价上涨后,尤其是一线城市的居民财富迅速过千万。
三是疫情三年财政收入减少。疫情后,财政收入因为土地转让收入的减少而锐减——202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7.78万亿元,同比下降20.6%。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6.69万亿元,同比下降23.3%。预计未来遗产税以1000万为起征点,将增加财政收入2000亿元。
我国政府对于征收遗赠税的态度一直很慎重,但中国征收遗赠税已是大势所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税种中,遗产税是一直存在的一项税种,这意味着一旦国家需要开征遗产税,就可以马上实施,并不存在制度上的障碍。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高培勇曾表示:“遗产税是重要的再分配环节,从整体方向上看,中国征收遗产税是必然趋势。”2021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中国税务学会会长汪康建议为缩小贫富差距可考虑开征遗产税等措施。然而,现有机制在个人财产的评估、征收监管等方面还存在缺陷,相应的法律规范也不够完善,尽管国家正在通过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等加大对社会财富的管控力度,但距离遗赠税的真正落地征收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三、遗赠税对财富传承的影响
税收作为家族财富传承领域重要的一环,是家族必须承受的成本和支出。遗产继承人必须缴清遗赠税后,遗产才可以进行分割、交付或办理移转登记。
韩国三星集团前会长李健熙于2020年10月25日去世,留下了巨额财富的同时,其遗属需要缴纳巨额的遗产税,其遗产总额达20万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164.5亿元),遗产税金额高达12万亿韩元(约合人民币698.6亿元)。无独有偶,中国台湾地区著名的企业家、台塑集团创办人王永庆先生2008年去世时,留下价值135亿元的遗产。按照50%的税率,减免部分额度,最终缴纳了27亿元遗产税,创下了台湾地区缴纳遗产税最高纪录。
由此可见,遗赠税的征收对财富传承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引发家族财富的大规模缩水,减少财富的传承。从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征收遗赠税带来的进一步后果就是我国纳税人会趋向往境外转移个人资产,尤其是高额遗赠税可能会使纳税人倾向于在海外遗产税率低的国家配置资产,导致资本的外流,也不利于吸引外来投资。此外,受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节俭观念的影响,纳税人可能会对遗赠税的征收产生抵制心理,遗赠税的征收可能会影响国民储蓄行为并且降低整体储蓄率,对国家整体经济产生负面效应,抑制经济的增长和资本的累积。然而,辩证地来看,人们为了减轻遗赠税的负担,让财富传承更多地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进行,遗赠税的引入反而会倒逼人们在生前进行财富规划,促使他们更加关注财产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四、遗赠税对家庭财富传承的启示
如前所述,未来遗赠税的征收作为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重要一环必将导致家庭资产配置的变化。如果遗赠税开始实施,如何在中国当下的法律框架下通过财富管理与税务筹划守护和传承巨额的财富,显得尤为重要。针对遗赠税可能产生的影响,笔者提出遗产规划的三点建议以应对遗赠税即将开征背景下的家庭财富传承:
(一)明晰各类财产的产权和家庭成员的利益边界。
现代经济社会,遗产形态多种多样,既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也包括银行存款、现金、股票、证券、古玩、字画、珠宝等动产,还包括知识产权、数字遗产等无形资产。对各类财产的产权明晰涉及到各类财产价值的评估,国家在正式开征遗赠税之前也必须明确各类财产评估程序和标准。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人情关系复杂,家庭或家族成员的利益往来关系往往也比较复杂,因为遗产继承所产生的纠纷也相应地多且复杂,特别是在有一定资产的家庭或家族,财富总量大,明确家庭成员的利益边界是十分必要的,具体而言,可以对于涉及财产的经济往来明确详细的契约、法律文件以及相关记录信息,涉及经济利益的事项表达力求数字精准明确。
(二)寻求专业机构或人士尽早进行遗产规划。
财富人群可以通过合理的财富规划和遵守相关法规来应对遗赠税的可能征收。在应对遗产税问题时,可以寻求专业的遗产规划师、税务顾问或律师的帮助。他们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可以提供量身定制的遗产规划方案,并确保遵守法律法规。
1.家族信托。信托是税收安排中的一种特殊制度设计,信托避税的实现机制在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家族信托是一种通过将财产转移给信托机构或信托财产管理人来管理和分配家庭财产的安排。我国的家族信托依据《信托法》设立,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设立信托的财产被排除在受托人遗产之外,通过家族信托,委托人可将其名下的现金、保单、股票、不动产、艺术品等置入其中,个人财产所有权被转移至信托,不再被个人直接拥有,财富继承人获得信托受益分配,因此可能不再受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实现资产的隔离与保全。
例如,2018年,至少20家港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设立或将股权转让给离岸家族信托,装入信托的股份市值约2000亿元(合285亿美元),其中15家公司为国内企业。根据公开媒体披露,苹果公司前董事长、联合创始人史蒂夫·乔布斯辞世后,名下至少三座房产置于信托机构名下,股票和其他非房产财产也可能已经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
2.保险金。在其他已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或地区,不少人就已经懂得用大额保单避税。从我国法律的角度来看,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来规避遗产税是合法的。虽然目前尚未征收遗产税,但根据《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2010年新版草案)的约定:“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根据现行《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被保险人身故后,只要保单有明确的身故受益人,保险金就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寿险避税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生前将资产转移,一种是身故后获得赔付。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人身保险都能全额避税,只有以被保险人身故为保险金支付条件的寿险产品才能免计入遗产,并且需要有明确的受益人,资金来源须合法,否则无法合法避税。
设立保险金信托是将保险金收益置入信托以供受益人使用的一种传承安排。在一些国家,将保险金收益置入信托可以被视为一种合法的财产规划方法,可以用于减少遗产税的负担。保险金收益通常不被视为遗产,因此可能不受遗产税的征收范围。
3.慈善捐赠。慈善捐赠是一种常见的减免遗产税的方式,考虑将一部分财产用于慈善捐赠,既可以减少遗产税的负担,也可以回馈社会,实现社会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设立慈善信托。将财产置入慈善信托,以供慈善目的使用,这种方式允许继续对财产的使用和收益权,并同时实现减免遗产税的目的。
(2)捐赠给慈善机构。在很多国家,这样的捐赠通常可以获得遗产税的减免或免除。可以选择将财产在遗嘱中指定给慈善机构,或在生前进行慈善捐赠。
(3)设立家族基金会。设立家族基金会是一种长期的慈善规划方式。将财产置入家族基金会,可以设立慈善目的并指定受益人。在一些国家,家族基金会可以享受遗产税的减免或免除,并为家族提供持久的慈善传承。
(4)遗赠给公益基金。将财产遗赠给公益基金或基金会,将公益基金用于资助各种慈善项目和社会福利活动。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在财富传承时,上述财富规划工具的使用必须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采取,合法避税节税根本区别于偷税漏税。避税的目的是通过避免缴税、少缴税和推迟缴税等方式将税收负担最小化;而偷税漏税则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方式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以及通过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合理避税是合法的,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不会承担不良后果。而纳税义务人偷税漏税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能会被处以行政罚款甚至构成犯罪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故在对遗产进行规划时寻求相关专业人士的帮助是十分必要的。
(三)持续关注政策变化和国内外税务环境并适时调整。
遗赠税的提起目前只是作为呼吁政策出台的一种声音,在国家正式开征遗赠税之前必定会开展不少遗赠税的准备工作,包括进一步政策的出台、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和修改等,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持续不断地关注和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科学合理预测以未雨绸缪。虽然在中国目前没有征收遗产税,但是很多家族企业在逐步发展壮大过程中可能会成为跨国集团,不得不面对各国遗产税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应对遗产税挑战,家族企业需要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和规划,充分了解家族业务所触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税务环境。
相应地,基于法规和税务环境的变化,应该持续监测和评估其遗产规划策略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优化。及时的反应和调整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和负担。
五、结语
遗赠税的征收是未来在财富传承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通过合理规划遗产、运用合适的工具以及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我们可以有效地降低遗赠税的影响,减少税负。然而,对于拥有一定资产的群体而言,遗产继承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因人而异。因此,应尽早进行遗产规划,并在进行财富传承规划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和建议,以确保财富能够按照意愿顺利传承给下一代。
律师简介
付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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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品牌工作委员会主任、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涉外案件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中心专家智库委员、客座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资产管理研究院研究员、专家委员会委员;拥有国家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际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投融资经理人、中科院心理咨询师。
付娜律师拥有法学及商科双背景,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专业、英国格林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UBA经济与法学博士(在读);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之前,曾亲自筹建或参与过多家企业的管理工作,在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投融资并购、劳动关系、合规管理等领域积累了丰富执业经验,尤其擅长非诉谈判调解,在企业商务谈判中表现尤为突出。
付娜律师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婚姻家事、商事等民商事案件的诉讼和非讼服务,曾主办或合办过众多疑难杂诉讼民商事案件,能够很好地结合诉讼实务与当事人需求设计全方位诉讼方案;同时,深谙民商事纠纷调解之道,在与当事人沟通时能够快速抓住对方心理要害,处理棘手案件的能力和调解成功率高达95%,深受委托人信赖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