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诈骗分子的诈骗手段亦不断更新,其中“电信诈骗”尤为醒目。针对此种现象,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王洋律师将其代理的“电信诈骗(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与大家分享,希望能够给予大家一定帮助!
案件背景:
被告周某某是某高校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主修会计学原理、高级财务管理等,具备扎实的财务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于2020年9月入职于大鳄有限公司(虚称、下文简称大鳄公司),从事出纳工作。2021年12月被告周某接到一个自称是某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诈骗电话、实为诈骗分子李某),后将其拉进QQ群,在该群聊内指令被告周某向河北某人转账xx万元(名为某笔货款),转账前被告周某未经任何请示,仅凭其认为李某使用的QQ号与公司法定代表人使用的QQ号头像相同,就将公司款项转出。后被告周某发现被骗,向公司领导汇报,大鳄公司及被告周某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时至今日,案涉款项并未追回。
大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并不完善,虽要求财务人员在转账前必须填写付款申请书并交由负责人签字,但该项制度并未严格落实在每一次财务转账事项中,有时公司法定代表人会在私人微信中指令相关财务人员转款,公司对于本次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疏忽。
案件结果:
以被告周某在履职过程中未尽到审慎义务,最终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大鳄公司损失xx万元。
律师建议:
公司应完善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防诈骗宣传,提高公司员工的防诈骗意识;员工应当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在面临重大事项时应当面或至少通过电话向公司负责人请示。(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王洋律师,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现为京师合肥分所资深律师、知识产权部主任,为多家公司提供长期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公司纠纷,公司法律顾问等。
供稿: 王 洋
杨 春
编辑: 钱开霞
审核: 郝 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