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务院
文 号:国函〔2023〕12号
文件属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3年02月04日
生效日期:2023年02月04日
内容摘要: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自然资发〔202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