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务院
文 号:国函〔2022〕135号
文件属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2年12月03日
生效日期:2022年12月03日
内容摘要:
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沈阳市、南京市、杭州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以下称六城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3年。原则同意六城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试点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紧紧围绕本地区发展定位,进一步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塑造国际竞争和合作新优势,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