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函〔2022〕110号
文件属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05日
生效日期:2022年11月05日
内容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7月起,河北、浙江、湖北三省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试点期间,三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21〕68号)有关要求,制定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全面梳理、分类规范行政备案事项,大力推进行政备案网上可办、“一网通办”,有效提升了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对消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三省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学习借鉴。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