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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民法典》生效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 更新日期: 2022-11-16 浏览:446


1案情介绍

马某因投资需要自2018年2月到2020年9月,多次向崔某借款共计27万元,约定月利率1%,并向崔某出具了借条。2020年11月10日,马某向崔某还款10800元。对尚欠借款本息,崔某多次催讨未果后,以借款发生在马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其妻王某应负共同还款责任为由,将马某与王某起诉到法院。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借款虽然发生在马某婚姻存续期间,但崔某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是用于马某与王某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崔某要求马某妻子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不足。最终判决由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崔某借款本金26万余元,并支付利息。(2020)浙10民终3125号


2案情分析

该案例中,因借条为马某个人向崔某出具,且崔某没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马某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最终法院仅部分支持了崔某的诉讼请求。


3律师说法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那哪些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借款后,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简介

黄春香律师 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黄春香律师,现任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长沙市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公益律师、长沙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沙市律师协会民法典宣讲团成员、长沙市芙蓉区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公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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