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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特殊规定——以拍卖国有控股企业股权为例 更新日期: 2022-09-14 浏览:615


案件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执复175号

裁判要旨:

国有资产交易、流转不同于一般公司之间的资产交易,即使是拍卖国有资产,也需要在合同的基础上符合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经相关部门的批准,否则被认定为无效交易的风险极大。

案情简介:

原审法院裁定拍卖广州市益豪科技贸易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益豪公司”)持有的第三人广州市豪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兴公司”)90%的股权。据《变动产权登记表》记载,豪兴公司是国家出资企业业主,国家出资企业是广州水产集团有限公司(托管),是国有全资企业,所属部门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出资人为益豪公司(国有全资出资人,股权比例为90%)及广州市海产食品有限公司(国有全资出资人,股权比例为10%)。该院于2016年4月13日向拍卖机构发出《委托拍卖函》,委托对上述股权进行公开拍卖,其中载明:三、拍卖标的物的特别说明(此项应作为竞买人须知的组成部分):……2.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配合开展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买受人应当依法妥善处理涉职工安置事项。(详见附件2)……4.买受人一旦买受上述标的,即表明买受人接受上述标的物的现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上述附件2即为豪兴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召开职工大会的《职工大会会议决议书》,要求竞买人应为国有控股企业且必须有职工处置方案保证职工权益不受损害,同时竞买人最好是水产的商业流通企业,以使经营相互衔接,维持企业稳定和职工安定。另2016年8月11日发出的【2016】年第81期变卖标的为豪兴公司90%股权权益的公告中也记载了上述标的物的竞买条件及情况说明。在变卖过程中,广州市粤友图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友图文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首先缴纳了变卖价款335168元。粤友图文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提交了《承诺书》,承诺其接管豪兴公司经营管理权后对原公司职工的处置一定依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以保障原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豪兴公司提交了2016年11月18日的《职工大会会议决议书》,通过决议为:一、不同意粤友图文公司作出的《承诺书》。二、为保护该司职工合法劳动权益,职工请求法院在变卖股权时,要求买受人条件应为:1.国有控股企业。2.应承诺解决该司全体职工的安置问题。保证原有职工工资待遇、社保待遇、住房公积金待遇及安置职工住宿问题。3.买受人需为水产流通企业或有水产行业从业经验十年以上。4.买受人注册资本或应缴资本应高于该司。注册成立时间应在十年以上。买受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5.涉及职工分流、解除计划的,变卖前需有安置方案提交职工大会审议,如安置方案职工大会不通过则变卖不生效。2017年3月13日,该院作出(2008)海民执字第2420号之三十七执行裁定书,认为豪兴公司作出《职工大会会议决议书》,不同意粤友图文公司提出的员工安置方案,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裁定不予确认粤友图文公司作为变卖益豪公司持有的豪兴公司90%的股权的买受人。后,粤友图文公司向广州中院申请复议请求:1、撤销(2017)粤0105执异77号执行裁定书;2、撤销(2008)海民执字第2420号之三十七执行裁定书;3、裁定确认复议申请人作为变卖益豪公司持有的豪兴公司90%的股权的买受人。

法院判决:

本案审查的重点系粤友图文公司是否满足了变卖公告中“买受人应当依法妥善处理涉职工安置事项”的要求。本案中,2016年8月11日,原审法院发出[2016]年第81期变卖标的为豪兴公司90%股权权益的公告,其中明确要求买受人应当依法妥善处置涉职工安置事项。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虽然粤友图文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提交了《承诺书》,承诺其接管豪兴公司经营管理权后对原公司职工的处置一定依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但豪兴公司提交的2016年11月18日《职工大会会议决议书》反映,该公司职工大会不同意上述《承诺书》,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粤友图文公司未达到上述变卖公告中“买受人应当依法妥善处理涉职工安置事项”的要求,不予确认粤友图文公司作为豪兴公司90%的股权的买受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能否在司法拍卖中适用的问题,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分别是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及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专门规定,并未排除在司法拍卖中适用,原审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在司法拍卖中适用上述两办法,亦无不当。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粤友图文公司的复议请求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广州市粤友图文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05执异77号执行裁定。

律师分析:

本案是很典型的国有资产交易,为了推动国有资产规范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管理,推动国有资本布局和优化调整,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国资委分别于2016年6月24日和2022年5月16日发布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和《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32文明确规定了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产权转让、增资及资产转让,且适用该文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不仅包括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直接持股的,也包括间接持股的,也没有股权比例的硬性要求,哪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只要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都符合32号文的企业要求,可以说调整比例非常广。32号文明确规定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回到本案中,主要就是因为豪兴公司提交的《职工大会会议决议书》不同意粤友图文公司作为买受人,致使该交易无效。所以在此提醒有限责任公司在接手国有控制企业的资产时,即使是拍卖程序,也要仔细阅读拍卖函、竞买条件、情况说明等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实务中有规定买受人公司性质的第一条就是公司性质为国有控股企业且对企业有从业年限要求,一定要特别注意,否则交易被认定为无效交易的风险极大。39号文共有九条,是对32号文的调整优化和补充完善,主要是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放宽,协议转让时可依据审计报告定价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但也进一步强调了重要行业、关键领域的企业不得失去国资控股地位。这也是贯彻和落实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要求和体现。

关联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文中案例引用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胡天舜,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律师,经济学、法学双学位,具有多学科知识背景,深耕公司领域,专注为企业提供各项法律服务,办理或参与了多个复杂诉讼及非诉法律业务,在每一个案件中以严格标准要求自己,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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