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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女童被保姆遗留电梯坠亡案”分析过失致人死亡罪 更新日期: 2022-07-20 浏览:480


近日,杭州发生的2岁女童被保姆遗留电梯后坠亡案件引发全国人民关注,并引发了法律上的诸多讨论。笔者认为,该保姆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文就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类型及罪与非罪的界限作出简要分析。

一、概念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什么叫过失致人死亡呢?“过失”是人的一种主观心态,在法律上与其对应的是“故意”。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没有杀人的故意,但由于其自身过失,导致了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是我国刑法当中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一种过失犯罪。

二、类型

过失犯罪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在过失致人死亡罪当中同样存在着这两种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具体到过失致人死亡罪当中,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最近发生的杭州保姆将2岁女童遗留电梯,后导致女童坠亡的案件中。从媒体介绍的情况来看,2岁女童在随保姆一起乘电梯上楼时,被保姆遗留在电梯中,后其独自从其它楼层走出电梯,从高处坠落死亡。首先从结果上来看,2岁女童已经死亡,已经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结果要件。其次从保姆的行为及主观上来看其是否有过失。本案当中的女童才2岁,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案行为人保姆受雇主聘请,为雇主提供家政服务,无论其与雇主约定的服务内容如何,其在本案当中独自带领雇主家的2岁幼童独自乘坐电梯回家,2岁幼童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常理上,我们也可以明确推断,2岁幼童对环境、安全等不具有认知能力,所以,在保姆独自带领女童的过程中,保姆对女童临时具有完全的监护义务。作为对幼童负有监护义务的成年人,只要视线离开幼童,幼童就有可能面临各种各种的风险。从公布的视频来看,当时在电梯当中只有保姆和女童二人,电梯门打开后,保姆自行走出电梯,待电梯门即将关闭时,其才转身发现女童在电梯中,意图阻止电梯门关闭,但未成功,后电梯又运行至其他楼层,发生女童坠亡的结果。很显然,保姆在电梯门打开时,并未以任何方式带领女童走出电梯,比如用手牵领或用言语告知等方式。从视频中看,其明显将女童遗忘,在走出电梯后电梯门即将关闭时,其才转身发现女童在电梯中。在这个过程中,其具有明显的疏忽。正是由于她的疏忽,导致女童被独自遗留在电梯中,并发生了后续的坠楼事件。所以,本案当中,保姆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在结果上造成了女童死亡,故保姆的行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具体到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中,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而实际上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后果。

2016年在北京发生一起案件,有两位司机驾驶车辆在路上发生剐蹭,两辆车行使到红绿灯路口等红灯时,其中一位司机下车找另外一位司机理论,拍打拉拽对方的车门,另外一位司机没有下车,待信号灯变绿时,另外一位司机即启动车辆前行,导致拉拽车门的司机被车辆拖行后碾压致死。在此起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司机自以为其启动车辆前行后,另外一位司机会自行撒手,其就可以离开,不会导致危害结果,殊不知另外一位司机紧紧抓住车门不放,导致其被碾压致死。

从这个过程来看,启动车辆开车的司机当时明知另外一位司机在拉拽车门,欲打开车门与其理论,其此时启动车辆前行亦明知可能会给对方造成伤害,其仍然选择开车驶离并造成另外一位司机死亡,其在主观上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罪与非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当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实行行为,主要看其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此类案件中,首先确定的是已经有被害人死亡这样一个危害结果,其次要排除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等情形,然后才能讨论行为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行为人的过失来源于其义务,在法律上称之为注意义务。注意义务分为两种即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有义务才会有过失,无义务则无过失。

笔者此前接触过一个案例,两个恋人闹分手,女方给男方发信息,要求见面,否则就要跳楼,结果男方直接回了一句“你跳吧”,后来女方跳楼自杀。在这个案例中,被害人已经死亡,有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结果要件。那么男方的回复是否与女方的死亡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呢?首先,男方与女方并不在同一现场,男方并不完全清楚女方的现实状态;其次,是否跳楼完全取决于女方自己,并未受到外力的影响;再次,男方根本无法预见到女方一定会跳楼。所以,在这个案件中,笔者认为男方的行为很难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因其回复内容明显不当且不合时宜,导致被害人精神受到严重打击而选择自杀,故其可能面临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错综复杂,导致伤害的危险因素并不少见,这也提醒我们每一个人,尽可能的认识到自己的注意义务,无论是在工作上,还是在生活中,尽最大努力消除危险因素,如果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他人陷入危险之中,则难免要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简介

肖兴刚律师

京师律所刑委会理事

福建省律协专业刑事律师

京师厦门律所管委会主任

京师厦门律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企业风险防范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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