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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研究丨国内数字藏品的发展及合规探析 更新日期: 2022-04-25 浏览:453


法律永远滞后于社会现实,科技的快速发展给立法者带来了更高的挑战,数字藏品在国内迅速发展带来的问题迫切需要加以规范,否则就会像P2P一样,造成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本文通过对数字藏品在国内的发展进行梳理,探索数字藏品的规范化发展之路。

一数字藏品的概念和特征

目前,数字藏品并没有官方层面的定义,数字藏品源于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这一概念,国内将NFT翻译为“非同质化代币”,NFT可以将各种各样的物品数字化,并记录在区块链上,每一件NFT作品都是独一无二、不可分割的,即非同质化。数字藏品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对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等生成唯一数字凭证。早期国内也用NFT这一概念,由于国内对各类数字币(包括代币)的强监管,各大平台就用数字藏品这个称呼代替NFT概念,实际上二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国内发行的数字藏品一般是指一种限量发行的虚拟文化商品,包括数字形式的图片、音乐、视频、3D模型等形式,通过区块链技术对其发行、购买、使用等流程进行记录,使其具有了唯一性、不可复制、不可篡改、永久存证的特征,又称为“数字艺术品”、“虚拟数字商品”,其具有如下特征:

(一)数字藏品形式的多样性

理论上,万物皆可NFT,也就是说任何物品都可以数字化,形成独一无二的数字藏品。就国内的数字藏品而言,目前多是名家的画作、博物馆的文物、音乐作品、卡牌、动漫人物、纪念品、3D模型等。

(二)数字藏品的技术特性

数字藏品的技术特性主要体现在运用了区块链技术。国内几家大的数字藏品发行平台多采用自家的区块链技术提供服务,例如阿里鲸探采用的是蚂蚁链、腾讯幻核采用的是腾讯区块链和至信链、京东灵稀采用的是智臻链、百度数字藏品平台采用的是百度“超级链”,其他平台也有采用自研区块链技术,而多数是采用上述大厂的区块链技术。

与国外的NFT采用公链不同,国内的数字藏品在底层技术上多采用的是联盟链。国内采用联盟链而不采用公链,更多是基于合规的考虑,因为公链是完全去中心化的,公链上的节点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网络中不存在中心化的服务端节点,像比特币和以太坊就采用的是公链,而联盟链上的各个节点通常有与之对应的实体机构组织,经过授权后才能加入和退出,各个组织机构组成利益相关的联盟,共同维护区块链的运转。联盟链的开放程度不如公链,但在数据处理和交易方面具有可控性,可以防止投机炒作。

(三)数字藏品具有唯一性、不可复制性、不可篡改和永久存在

数字藏品的唯一性并不是指同样的数字物品只有一件,而是体现在每一件数字藏品在特定区块链上具有唯一标识,其生成、购买记录和拥有者都记录在区块链上且可以查询,例如幻核发行的齐白石的画作,同一副画作发行了2500份数字藏品,当成功购买一份后,在腾讯区块链上就形成了独一无二的标识,这幅作品的技术信息就会生成,如下图:

另外,每一个数字藏品的信息也可以通过区块链查证获得,例如通过腾讯至信链浏览器进行搜索可以获得采用至信链数字藏品的信息详情,如下图:

理论上同一件作品可以制作成数字藏品在不同的平台发售,发售的数量也可由平台任意设定,例如齐白石的《游虾图》既可以在腾讯幻核平台发售,也可在阿里鲸探平台发售,在幻核平台购买后,该数字藏品在腾讯区块链上形成了唯一标识,在鲸探平台购买后,该数字藏品在蚂蚁链上形成了唯一标识。

数字藏品的不可复制性源于其采用了区块链技术,在代码层面限制了它的复制。而传统的有形作品或无形的数字作品(例如电子照片、图片等)都是可复制的,特别是数字作品,容易被无限复制,而且侵权的成本较低。

数字藏品的不可篡改性指藏品元数据中的创作者、创作和上链时间、购买者等信息,一经确认则不可篡改。同样,基于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存储保证了数字藏品的永久存在,不会因中心化平台停止运行而消失。

(四)数字藏品的价值属性

数字藏品有没有价值?观点不一,有观点认为数字藏品没有任何价值,就是资本制造的用于“割韭菜”的噱头或工具,有观点认为数字藏品也是艺术的表达形式,纸、瓷器、金属是艺术的载体,数字也是载体,只是表达形式的不同,因此数字藏品也是具有价值的。笔者认同数字藏品具有价值的观点,其价值体现在如下方面:

1.数字藏品具有艺术价值。目前国内发行的数字藏品多为博物馆的文物、艺术品、名家的书画作品,本身这些都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进行数字化后也具有欣赏、研究、收藏价值。特别是AR、VR、XR技术的运用,这些原本静态的数字藏品呈现出3D、动态化的效果,形成与众不同的艺术形式。

2.数字藏品具有文化传播价值。拿博物馆的文物来说,一般人要想欣赏,需要亲自到博物馆,对于由私人收藏的名家书画,普通人更是难得一见,而将这些文物、艺术品制作成数字藏品后,就流入了大众群体,而且目前购买数字藏品的多为年轻群体,无形中有助于文化的传播。

3.数字藏品具有财产价值。《民法典》确立了对虚拟财产依法保护的原则,数字藏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尽管这种财产的权利性质不明确,但无法否认其具有的财产价值。

4.数字藏品对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有借鉴意义。传统作品的版权保护存在盗版易、取证难、维权难,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藏品,本身可以借助区块链的存证功能实现作品的可追溯、确权等,其所有权流转历史清晰透明,可以有效保护创作者以及持有者的权益。不仅能实现对创作者的作品及衍生品提供发行及版权保护支持,也解决了藏家对数字藏品鉴真溯源的需求,使创作者的优质内容成为虚拟世界中新的价值承载物。目前,部分创作者及艺术家已成为数字藏品创作人。

二数字藏品在国内的发展现状

2021年3月,香港佳士得以6935万美元的天价拍卖出了一幅数字画作《The First 5000 Days》,海外的数字藏品市场被点燃。随之,国内数字藏品发售平台也迅速崛起。目前,腾讯、网易、蚂蚁集团、京东、百度、小红书、B站、芒果TV、华为等都已布局数字藏品平台。蚂蚁集团2021年6月初上线“鲸探”,腾讯2021年8月初上线“幻核”,京东2021年12月上线“灵稀”,这些平台主要采用定价、限量出售模式发行数字藏品。

阿里鲸探采取发行量大、定价低的模式,而腾讯旗下的幻核则表现出频次低、定价高、生态多样化等特点。与阿里、腾讯相比,京东、百度、网易等的数字藏品平台起步相对较晚,IP运营、流量等均存在较大差距,尚未形成自己的特色,网易星球和百度数字藏品目前仍主要以免费领取为主。

目前,大的平台在数字藏品发售后的流转上都比较谨慎,部分支持转增,绝大多数不支持转售。虽然有平台开通了转赠功能,但前提是用户购买数字藏品后需要满足拥有的时间要求才可转赠,例如,鲸探需要持有180天才能转赠,二次转赠需要持有2年;阿里数字拍卖需要持有90天后才可以交易。幻核既不支持转增也不支持转售,购买后只能放在平台收藏欣赏,少数小平台则在转增和转售上比较激进,限制较少。数字藏品在国内的发展整体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发行主体越来越多

数字藏品的发行主体大致有这么类:一是阿里、腾讯、京东、百度等头部互联网公司;二是文创平台、科技公司,如视觉中国、风语筑、蓝色光标、海南文化等;三是传媒机构,如视芒果TV、人民网、凤凰网等;四是风投机构;五是个人。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22年4月,数字藏品发行平台有100多家,每天大约有几十家平台在出售数字藏品,而且新的平台几乎每天都在增加。

除了平台不断增加,文化传媒机构、博物馆、收藏机构以及个人创作者也都希望借助发行平台推出数字藏品,甚至新华社、央视网等央媒也推出了自己的数字藏品。

(二)发行规模越来越大

早期数字藏品的发行数量少、价格低,甚至免费赠送,发行的速度也比较慢,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数字藏品发行规模迅速扩大。以腾讯幻核为例,下表为该平台上线以来至2022年4月15日发行情况的统计:

从统计表中可以看出,腾讯数字藏品平台幻核自2021年8月份上线,平台上线初期发行频次不固定,基本上是一个多月才发行一期,数量少,每期发售总价在50万元上下。自2022年1月份开始,每月发行的频次开始稳定并逐渐增加,1月份发行了4期、2月份发行了4期、3月份发行了6期;发售价格也逐步抬高,从1月份最低68元到3月份最低98元,到了4月份,出现了自上线以来最高发售单价188元;藏品发售的金额越来越大,2021年发售的总金额为150多万,2022年1月份发售金额为270多万、2月份发售金额为617万多、3月份发售金额为1092万多,4月份半个月发行3期,金额就接近了1000万,如果按照这个节奏发行下去,2022年全年发售总金额至少达到1个亿以上,可以说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规模上,数字藏品发展的非常之快。

以上只是幻核一个平台的发展状况,与幻核体量相当的阿里鲸探,呈现的发展趋势也几乎相同,总体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三)购买人数越来越多

早期数字藏品出现时,因了解的人不多,购买者自然比较少,例如在2022年年初,幻核平台每期购买者不超过5万人,到了今年3月份,每期购买人数超过了10万,增长非常迅速。阿里鲸探平台的用户规模更是在百万级。随着数字藏品被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收藏和传播,购买群体在不断扩大。

(四)乱象越来越多,风险越来越大

资本的入局,利益的驱使,市场的炒作,监管的空白,加上投入小,收益巨大,无论是发行平台还是数字藏品购买者都想从这个新兴领域获取利益,导致乱象越来越多,风险也随之增大。

笔者认为目前最大的风险在于平台割韭菜,大的平台比较注重合规,主要是一些中小平台,可能会打着数字藏品发行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而且存在平台跑路的风险。

尽管数字藏品有一定价值,但目前应用场景不明,购买者大多是怀着投机的心态,期望购买后升值赚一笔。绝大多数平台目前不支持转售,但许多平台开放了转增,实际上很多人通过“转增”的方式进行私下交易,这种交易有的是直接在转售者和购买者之间进行,有的是由中间人担保交易,中间人从中赚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众多数字藏品交流群实际上是在进行交易信息的发布和进行私下交易,这种交易方式本身就蕴藏着风险。

另外,为了能够抢购到藏品,非法使用一些技术手段,例如利用脚本、外挂、连点器等进行抢购数字藏品发行越来越具有涉众属性,牵涉的利益关系也越来越复杂,乱象如果不及时进行纠正,数字藏品领域所积累的风险就会越来越大。

三数字藏品发行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目前数字藏品发行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发行主体泛滥

谁可以发行数字藏品,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大的互联网公司具有的先天技术优势和敏感性,目前有影响力的数字藏品发行平台基本上为国内头部互联网企业。另外,发行数字藏品的门槛极低,有的技术服务公司打出几万元就可以提供建立发行平台的广告,导致发行主体泛滥

(二)发行价格随意

数字藏品的定价机制还没有形成,基本上处于随意定价阶段,目前大多数藏品的价格在100元以内,定价多采用9.9元、18元、19.9元、29.9元、39.9元等,一些售价高的平台采用98元、118元、119元、299元等数字定价,价格本身就具有随意性。另外,不同平台的定价差异也很大,例如同样是省级博物馆一级文物,鲸探发行价格多为19.9元、25元,而幻核的发行价格为98元、118元,价格相差巨大。另外,随着数字藏品市场越来越热,发行价格也水涨船高,但藏品本身制作水准和之前并没有提高。

(三)交易机制缺乏

缺乏交易机制会造成交易的公平性的不到保障,无论从发售环节还是在二次交易环节,是否存在人为控制和操作,购买者无从得知。另外,交易机制的缺乏也会增加数字藏品发行证券化、金融化的风险。

(四)消费者权益的不到有效保护

一是消费者对购买的数字藏品享有什么样的权益不明确,完全由平台提供的服务协议来界定。二是消费者在购买环节出现支付问题时不能得到及时解决;三是消费者的二次交易权利没有制度保障;四是发行平台、藏品的信息不够透明。

四数字藏品的“监管”现状

迄今为止,国家并没有针对数字藏品制定相应的规范,既没有对数字藏品进行明确定性,也没有对相关交易平台进行规制和监管,在法律法规层面还处于空白,目前涉及NFT、数字藏品的官方文件只有风险提示、倡议、自律公约等。

2022年2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提醒投资者应注重防范以下四种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有关手法:一是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二是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诈骗;三是恶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四是变相从事元宇宙虚拟币非法谋利。

2022年2月21日,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发布《元宇宙产业自律公约》,提出坚决抵制利用元宇宙热点概念进行资本炒作,抵制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发行元宇宙虚拟币等非法金融活动。

2022年3月底,微信封禁了一批数字藏品公众号。包括Art Meta元艺数、一点数藏、元本空间、One Meta、iBox等公众号。随后腾讯方面回应称,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为防止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微信公众号平台对炒作、二次售卖数字藏品的公众号和小程序进行规范化整治。对于仅提供数字藏品展示和一级交易的公众号,要求提供和国家网信办已备案认可的区块链公司的合作证明作为资质证明,不支持提供二级交易。

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指出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但同时也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呼吁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NFT投机炒作行为,警惕和远离NFT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2022年4月14日,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数字藏品产业健康发展的自律要求》,要求抵制无序炒作,引导合理预期,坚决抵制数字藏品金融化倾向。

与此同时,阿里、腾讯等诸多互联网大厂也加大了对NFT投机炒作的打击力度。阿里的鲸探定期发布《关于违规用户的处罚公告》。公告指出,“近日我们发现部分用户在平台外存在鲸探数字藏品私下交易的违规行为”,鲸探根据规定对违规用户做出了限制转增数字藏品的处罚,并附上了处罚名单。鲸探官方明确表示任何的数字藏品交易行为都是未经允许的,我们将持续打击炒作交易行为,营造健康数字藏品生态。

五数字藏品的“监管”现状

笔者认为,对于当下的数字藏品状况,如果监管部门认为数字藏品的存在没有任何价值,反而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和金融风险,就应尽快取缔,禁止发行数字藏品,虽然禁止会造成部分群体利益受损,但目前看来影响还不是太大,如果等到涉及的群体越来越多后再取缔,就会造成很大的社会风险,P2P的发展已经给了我们前车之鉴。如果监管部门认为数字藏品作为一种新兴事物,不该一棒子打死,就应加快进行研究,制定规则加以规范,引导其健康发展。笔者从合规的角度,认为对数字藏品的规范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明确概念

对数字藏品的概念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对平台宣传的数字藏品的唯一性、不可复制、不可篡改、永久存在必须由详细的解释和定义,特别是唯一性,目前看来,数字藏品的唯一性仅是指每一份数字藏品在某一区块链上拥有独一无二的序列号,举例来说,鲸探发行的数字藏品在蚂蚁链上具有唯一的序列号,幻核发行的数字藏品在腾讯区块链上或至信链上具有唯一的序列号,但是如果同一件作品在采用不同区块链技术的平台上发售,就无法保证其真正具有“唯一性”,对消费者来说,当然希望购买的藏品仅在一个平台上发售,但作品的所有者或品牌方或许希望能够在不同平台发售以获取最大利益,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对数字藏品的唯一性作出明确的限定。

对于数字藏品的属性,应强调其作为数字资产的凭证属性,侧重版权保护和收藏价值,弱化其金融属性。

(二)理顺法律关系

数字藏品发行中存在创作方、代理方、发行方(平台)、消费者,应当理顺数字藏品发行中相关方的法律关系。目前数字藏品的发行一般不是由平台自己创设数字藏品直接进行发行,通常是平台和拥有某个IP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合作发行,由IP拥有方授权平台制作成数字藏品进行发行,也有的是通过代理方和平台合作进行发行,无论是创作方还是代理方,和平台之间都是一种合作关系,发行的收益按照约定进行分成。但消费者在平台购买数字藏品是和平台建立买卖关系还是和创作方、代理方建立买卖关系,能否适用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物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明确。

(三)规范发行主体

谁可以发行数字藏品?面对当前大量平台的涌现,这是一个急需规范的问题。笔者认为初期可实行许可制,设置准入门槛,防范发行平台泛滥。采取许可制度,因为涉及到利益的分配,对准入门槛、准入条件应公开征求意见。

(四)规范发行内容

对数字藏品的发行内容应当加以明确和限制,并在探索中不断进行优化和丰富。虽然“万物皆可NFT”,相较于国外NFT内容的多样性,国内数字藏品应是能够体现原创性、艺术性的内容,防范内容泛滥化和炒作,防止成为利益输送的工具。类似国外一件低像素的猿头像NFT售出百万美元的现象要杜绝在国内数字藏品领域出现。

要建立数字藏品内容审核制度。平台在发行数字藏品前,应先交由监管部门审核,对发行的内容和数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才能进行上线发行,防止滥发。

对当前发行的主流内容文物应加以规范。目前平台发售的文物数字藏品,仅仅是对文物本体进行拍照或者扫描形成数字化的形式,鲜有二次创作,因此这类数字藏品很难说具有创新性,像幻核发行的西安碑林博物馆的石碑、洛阳龙门石窟的佛像,仅仅是文物本体照片,就收藏价值而言,这和到博物馆用数码相机拍张文物的照片进行保存区别不大。目前,国家文物部门已经关注到了这个问题,2022年4月份,国家文物局有关司室在北京组织召开数字藏品有关情况座谈会,针对数字藏品发展现状,围绕文博机构的公益属性、数据安全、消费者权益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认为文博单位不应直接将文物原始数据作为限量商品发售。

同样的问题在书画数字藏品发行中也存在,像齐白石、张大千的画作,如果也仅仅是通过对原画进行拍照后制作成数字藏品,实际上和复制品、印刷品没有实质性区别,这种藏品的收藏价值也很难体现出来。

因此对数字藏品的内容进行审核,保障发行出来的藏品具有创新性、艺术性,真正具有收藏的价值。

(五)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数字藏品的发行价格不能由平台任意设定,发行价格要结合藏品内容的创造性、版权、平台发行成本、发行数量等方面来设定,可以根据内容、数量的不同设定最高发行价格,逐步由市场对发行价格达成共识。

(六)完善交易机制

首先应当对首次发行和二次交易加以完善。

在首次发行时采取多种发行方式,除了目前的抢购模式,还可采取抽签模式(消费者先申购,如果申购人数超过发行数量,采取抽签方式)、抽签+抢购模式(如果抽中者放弃购买,放弃的部分进行抢购)、竞价模式、拍卖等。要将采取外挂、脚本、自动连点器等方式进行抢购行为定性为非法,并制定惩罚措施。笔者认为目前像鲸探采取限制转赠、封号的措施不能有效防范和制止非法抢购。应当认定购买行为无效,对账户进行限制,不允许该账户再进行购买、转赠和交易。将认定无效后退还的藏品可再次进行发售。

关于二次交易,应当在审慎监管下逐步放开。交易在哪里进行?是在平台内还是在统一的交易平台,笔者认为如果在平台内交易,风险大,不利于监管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建议探索在平台外建立统一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区域性交易平台或者全国性交易平台。

其次,要建立机制,防止数字藏品金融化、证券化,既不能让数字藏品成为融资工具,更不允许代币发行。

(七)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

只有消费者权益得到了真正保护,数字藏品的发展才有未来。在消费者权保护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在藏品发行前,平台应充分披露藏品的信息,包括藏品的形式、内容来源、版权信息、创作方(代理方)与平台的授权信息等,目前很多藏品在抢购前,消费者并不知道藏品以什么样的形式呈现,只有在购买成功后才知道藏品是2D的还是3D的,是动态的还是静态的。在消费者成功购买藏品后,要提供藏品区块链查证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渠道。

2.明确消费者对数字藏品享有的权益。消费者对购买的数字藏品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必须加以明确。目前平台发行的数字藏品的版权由创作者和机构所有,消费者购买后不能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已经出售的不支持退换。而数字藏品作为一种商品或财产,理论上拥有者除了可以观赏、收藏、学习、研究外,还应该有处分的权利。在整个数字藏品发行过程中,创作方、发行方的权益得到最大保护,而消费者的权益却受到了极度限制,显然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例如幻核发行的荣宝斋收藏的张大千《黄山八景图册》,售出了500多万,平台和机构锁定了收益,但消费者的权益基本上还处于未知的状态。

3.完善消费者维权机制。消费者在购买藏品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当有完善的反馈渠道,大的平台基本上建立了咨询和意见反馈通道,但是众多的平台在出现了问题后根本不知道找谁解决,有的只是建立微信群,有问题在群里反馈,这种解决问题方式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得不到保障。应当专门建立投诉平台或者在现有监管机构设立专门受理数字藏品投诉的工作部门。

六结语

在玩家不断涌入和大量资本炒作的情况下,对数字藏品进行有效监管和规范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期待政府有关部门早日介入,唯有如此,数字藏品才能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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