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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实务 | 外卖小哥与平台的劳动关系认定之法律分析 更新日期: 2022-03-28 浏览:1065


前言

外卖小哥为百姓日常生活提供诸多便利,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部分,外卖骑手这项工作是随着时代发展而生的,在未来也依旧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但是随之而伴生的问题层出不穷。近日,众多媒体报道的外卖骑手被“个体户化”现象是其中重大的社会焦点之一。自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外卖骑手的合法权益保护值得关注,以下就司法案例中对于外卖骑手与平台的劳动关系纠纷进行讨论。

案例介绍

案例一:郭某与某外卖配送平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中,劳动关系未被认定。

案例介绍:郭某自2018年3月在某外卖平台担任骑手,其起诉该平台劳务公司,称平台乱罚钱、对配送订单进行罚款,且工资低于最低标准等,主张要求该劳务公司退还罚款以及补差额工资;

后经法院查明,郭某与劳务公司签署电子劳务协议,郭某在平台上注册成为兼职配送员,登陆平台后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接单,平台没有强制工作任务要求,也没有强制在线时间要求,报酬按单结算;劳务公司是外卖配送平台的劳务公司,主张该公司和郭某都是平台的使用者,郭某的劳务配送是自行决定,公司不安排配送量,也不安排配送时间,且配送费由郭某按单结算,自行取现;

裁判结果:对郭某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不予确认。

裁判要旨:互联网平台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关键是在于从业者对于互联网平台是否具有紧密的人身依附性,如果互联网平台的从业者可以自主选择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需要坐班,没有专门、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选择业务的自主权,且平台对从业者的管理松散,从业者对于平台缺乏足够的人身依附性,将使得双方无法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二:江某传诉益某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对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案例介绍:被告益某家公司是“饿了么”站点运营商,原告江某传经该公司一站点负责人招聘后在“饿了么”APP平台进行了注册,且只在该平台进行接单送外卖,江某传日常工作、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均由被告公司管理和安排,后被告公司以江某传拒绝接单、超时配送等要求其离职,经沟通无果,江某传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江某传对劳动仲裁不服诉至法院,被告公司在法院审理中提交了《配送服务承揽协议》,该协议中约定“江某传委托益某家公司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同时外卖配送服务由江某传承揽……”

裁判结果: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被告上诉,后苏州市中院二审认定,协议虽然约定了江某传须成立个体工商户才能“承揽”外卖配送服务,但是不能据此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裁判要旨:对于涉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在尊重双方合意的基础上,综合考察考勤、工资发放等实质性管理因素,从而判断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用人单位仅以新业态从业人员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为由,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苏州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蒙某确认劳动关系案

案例介绍:苏州云某网络科技公司是外卖配送服务商,负责某外卖平台在苏州吴江步行街站的配送服务,蒙某在该站点从事外卖配送服务工作,后蒙某在2018年10月4日晚送外卖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蒙某于2019年5月5日向吴江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云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确认了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后云某公司向吴江区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工商登记,蒙某在2018年10月10日注册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裁判结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蒙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云某公司对其进行考勤和派单等管理,双方之间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对于云某公司主张蒙某已成立个体工商户,不应认定劳动关系的主张,云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个体工商户与其签订的《项目转保协议》已实际履行,且该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时间在蒙某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因此,不应当影响蒙某受伤时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结语

在新型平台用工模式的兴起下,用人单位利用虚拟软件平台,在劳动者不清楚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引导其通过签订线上电子格式合同的方式注册成为个体户,从而规避用人单位责任。

因为个体工商户是经营主体,不是自然人,其直接丧失了劳动者主体资格,在苏州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蒙某确认劳动关系案中,法官刺破了用人单位规避责任手段的面纱,并未仅仅以蒙某被注册成个体工商户后丧失主体资格为由而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该案件对于外卖骑手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

文章来源: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时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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